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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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子商务立法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已成为目前国际关注的重点。尽快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是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外环境,并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1]
2.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2]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适用于不太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改为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件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件,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件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
3.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2]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数据电文的使用正在急剧增多。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因为国家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是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尽管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使用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传真、电话和E-mail等通信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3、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中的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1]
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一些立法原则,即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向和准则。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环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5.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1]
1.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
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进行,涉及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的产品质量等内容,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从总体上说,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比,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滞后。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发达国家也并未彻底解决。据报道,美国许多州政府都在报怨电子商务使它们损失数十亿美元的税收。从目前中国的立法情况看,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在目前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对政府而言,网络贸易已经成了税收“漏斗”;对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由于网上金融的发展尚未完善,网上黑客随时可能出现,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远远低于有形交易,尤其是个人隐私问题更是无法保障;对生产厂家而言,欺诈可能更是无处不在,信誉无从保证,一系列侵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地给人们敲响警钟。
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在商务活动中应用的产物,是一个新事物,由于其与传统交易形式有很大的差异,对社会各个领域都带来很大的冲击,因而涌现出许多问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法律必然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比如网络交易是否还适用传统的税收法律,如不进行实物交易是否要征税,如何征税,是否需要另立新税种;电子合同的书面内容、签字、原件和数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是否同于传统的合同;以及网上交易的无形化在信用建立方面提出的电子签名、电子交易认证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2.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芷法的目的是消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消除现有法律上的不适用性,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一章的第三条“目的与结构”中对其立法目的有明确的阐述,其中(b)款规定:本案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消除因书面和签名要求的小册定所致的电子商务的壁垒,推动实施安全的电子商务所必需的法律基础和商务基础的发展。”
3.电子商务立法还存在着大量问题需要完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有了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一系列的国际统一规则,但均不构成直接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只是起到参考的作用;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在许多方面没再做出具体性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总原则,留待各国的国内法今后解决。与此同时,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国内的原有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仍限于局部性与临时性的对策,专门性与基础性的立法很少。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仍多以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方式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目前远未解决,而这‘解决最终将取决于各国立法的彻底调整以及有关国际统一规则的最终确立。
4.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首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加上我国现行涉及商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而建立的,实践中已有很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其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为此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协调。
最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使得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如果中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就会限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必须密切关注国际上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活动,积极融入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并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完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求谋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6.电子商务立法的困难因素[1]
1)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越来越要求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一致性,这就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协调成了最大难题。
2、电子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更新换代的速度常常以月计,而立法程序相对较慢。
3、目前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都建立在传统的有形商业之上,与无形的“网络经济”并不完全适用。
4、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组织、模式、法律、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都未完全成熟,特别是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也给立法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7.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3]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越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要求目前就建立起完善的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
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
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地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8.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4]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又往往对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建设了解不多,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注定是。一场艰苦的战斗。
2、电子商务注定要在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即电子商务必然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国内业务),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嘻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到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从而必然是一场全方位的立体战。
3、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实力和智慧的博弈。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
4、电子商务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广泛,内容也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要制定新的法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然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
9.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5]
我国于1994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已经逐步电子化,并进行了大量有效的交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是在上述最先进入电子化交易的领域也未达到纯粹无纸化程度,特别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数据电讯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法律规定等)尚未解决,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立法均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在计算机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1997年10月实施的新《刑法》中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条款。这些法律对我国计算机领域的规范管理,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巨大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相继颁布与实施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领域的知识产权。另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知识、经验与创造性劳动的结合,它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998年12月29日,国家公安部正式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是专门用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公安部门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以有效地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确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4月1日,我国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里程碑。《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身份识别、数据安全和交易不可抵赖性等诸多问题的立法定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下一步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积极探索,并铺平了道路。
我国目前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除《电子签名法》外,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内容仅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为了规范网上证券交易,防止证券欺诈,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附则等内容。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旨在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我国在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电子商务开展的基础——互联网定制了详细的规矩。但是,这些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对在线交易运作环境和行为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国家尚未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拿出一个整体方案和规划,更没有框架性规范性文件出台。而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求迫使相关政府和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和规范办法。这使各个部门,从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各部委到各级地方政府,甚至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想方设法添补空白。形形色色的部门或地方条例、规章、办法和通告一发布或正在酝酿发布。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室是我国EDI国家标准的组织、协调、制定与管理机构。近几年来,信息技术标准化室制定了20多项EDI国家标准,建立了我国的EDI标准体系,开发了EDIFACT系列标准电子文本系统。目前,虽然已针对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但是要真正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还需要建立国家级的配套机制。目前,信息技术标准化室正在拟订《电子商务标准化框架研究》初稿,将对相关的安全标准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我国的电子商务要想真正地进入社会,就必须妥善解决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一些国家部门正尝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外经贸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计划建立CA机构。但从全国来看,网络交易的安全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需要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
10.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3]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开展的,从电子商务立法发展情况来看,可以将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分为两个时期。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早期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计算机技术已有相当发展,一些国家和企业开始大量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计算机数据的法律问题,例如计算机数据的“无纸化”特点与商业文件的“纸面”要求的冲突。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RTRAL)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
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由于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只能局限于DI标准和规则的制订,其影响也是有限的。
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因特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联合国贸法会遂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订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
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于1998~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 《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已成为当前国际经贸立法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