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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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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1]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与广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是具有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2]

与狭义的电子商务相对应,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各种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等。[2]

2.电子商务法的内容[3]

(1)数据电文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4)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与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3.电子商务法的主体[4]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应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规的缔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另外两类主体而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4.电子商务法的特征[5]

电子商务法作为调整网络环境下商务活动的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际性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其结果是使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其法律规范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畴,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划分难以确定,因此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明确相应的法律问题,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性条约来规范其商务活动。

(2)技术性

传统民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商务活动,如数据传送、电子签名等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电子商务法将传统法律与现代高科技相结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合理规定,是电子商务这个信息时代的新产物能在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的保证,因此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互联网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在电子商务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如电子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3)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以数据电文进行法律表示的法律制度,数据电文在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网络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设立开放性的规范,包容不断发展变化的电子商务技术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4)安全性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性和开放性特点,是开展电子商务可以依赖的一大优点也是其发展中的一大障碍,“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地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种计算机犯罪活动,切实保证电子商务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又一特征。

(5)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来源于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通常表现在当事人需要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如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提供接人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

(6)程序性

电子商务中有许多程序性的规范来调整解决交易的形式性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内容。从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不同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认证机构的资格等都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5.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5]

(1)交易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电子商务主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拥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全面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2)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表现。要实现交易活动公平合理的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需要对迅速发展的网络通信技术、电子签名技术等各种未来技术的发展留有相应的拓展空间,所以电子商务法律在框架和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对各种技术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

第二,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传媒上的表现,而电子商务法必须以中立的原则对待这些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充分的状态。

第三,实施中立。

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标准一致。特别是不能将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律之上,应当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遵行。

第四,同等保护原则。

电子商务对商家和消费者,国内和国外当事人等,应尽量采用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的跨国界性质,因此在割裂的、封闭的环境下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电子商务法是建立在中立原则基础上的,它在运用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商事交易活动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交易活动中的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的原则。

(3)证据平等原则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签名和相关文件应当与传统的书面签名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的电子内容十分广泛,如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流转的电子单据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不同,传统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等,以有形的文字为其表现形式,具有有形物的特点。而书面文件是世界公认的可被采纳的证据。电子文件的特点是: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一组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和软盘,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证据的界定范围。

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各国法律都开始承认有关电子证据在法律和技术上与传统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与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从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安全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技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措施等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以此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保障安全的环境下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6.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1]

7.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4]

8.电子商务法的作用[2]

1.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并以此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在虚拟网络下进行交易的规则,保证整个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电子商务法的根本任务。同时,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交易的交易方和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都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电子商务活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使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按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从而使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按照规范顺利进行。

2.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

电子商务法平等地、开放地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也旨在鼓励交易的参与者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快速、方便、安全的交易,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的效率。

3.有效地遏制了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

目前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大顾虑是安全性问题,信息的安全性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安全不仅要靠技术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要靠电子商务立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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