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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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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税收所进行的归类。在各国实行的复合税制中,税种不是单一的。为了便于分析,有必要按一定标准对各税种进行归类。

2.税收分类的内容[1]

(一)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划分,可分为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现行各国税制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产品税、销售税、关税等即属于这类税。所得税是以各种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财产税则以各种动产相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如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路)、继承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则是各种自然资源。而行为税是以各种生产和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

2.依据课税对象在市场上的性质和地位,可分为商品税和要素税。商品税是在商品货物市场上所征的税,要素税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的征税。商品税和要素税还可依据征税范围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商品税、特定商品税、—般要素税和特定要素税

一般商品税是对所有商品和劳务所征收的税,如销售税、支出税

特定商品税是对特定的商品和劳务所开征的,又称选择性商品课税,如烟税、酒税、汽油税等。

一般要素税对所有生产要素开征,如对个人的所有所得开征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中包括了工资、股息、租金、利息、利润等的增值税。特定要素税主要指仅对公司所得开征的公司所得税、地方财产税i

3.按照征税是否直接以纳税人纳税能力为基础,可分为对人税对物税

对人税考虑的是课税主体的纳税能力,如所得的大小,抚养人口的多少,其计税基数或依据的选择也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杏易于衡量为标准,如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对物税不考虑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其计税依据设计也个以是否易于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标难。一般认为,以流通中的具体商品及以具体存在的某项财严为课税对象的税就属于对物税。

4.以税负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

所谓自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他人的一类税,即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把。一般认为以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属于这类税。

间接税是指能够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是指能够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等于负税人

一般认为以商品劳务为课税对象的税,即为间接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是相对的,因为按现代税收理论,任何税都存在着转嫁的可能性。商品劳务的课税由于其与商品劳务的交易密切相关,容易影响应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因而相对于以所得、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而言,容易发生税负的转嫁。

5.其他分类标准。除了上述税收分类的标准外,也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分类方法,如按课税的依据,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按税款交纳的形式,可分为实物税货币税;按课税的目的,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一般税是指为满足国家经费支出的需要而征收的,而特别税则是为满足特定目的支出费用而设置的税。按课税权和税款使用权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二)0ECD和IMF的税收分类

0ECD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英文缩写。它对其成员国进行财政统计时,把税收分为六类:[2]

1.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的税。包括对个人和企业净所得或利润征收的各种税,也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资本利得征的税和对赌博收益征的税。

2.社会保险税。

3.对工薪和劳动力征的税。包括由雇主、雇员或自营职业者或按:汇薪的一定比例或按每个人固定数额缴纳的,并且不指定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各种税。

4.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或净财富征的税、对通过继承或赠与改变财产所有权征的税、对金融和资本交易征的税。

5.商品和劳务税。包括对商品的生产、采掘、销售转让租赁或交付、劳务提供,或就商品的使用或获准使用商品或获难从事活动征收的所有税种。

6.其他税。

IMF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英文缩写。IMF的税收分类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分类基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有两点:

一是把进出口税从商品劳务税中分出来单列一类;

二是把社会保险税认定为非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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