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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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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程建设风险[1]

工程建设风险指由于意外事件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不必对其负责的第三者行动,造成工程建设中的设备、材料、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承包方施工所用的工具和机械的灭失或损坏。

2.工程建设风险的认识[2]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工程中,经常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而这些因素又大多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工程建设风险很多。对工程建设风险的认识,应当明确如下两个基本内容。

①工程建设风险大。由于建筑施工的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和实际施工时的赶工,生产的多样性与建筑物的复杂性,使工程建设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均较大,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后果。

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即使是同一风险事件,对工程建设不同参与方的影响有时迥然不同。在对工程建设风险作具体分析时,分析的出发点不同,分析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同。对业主来说,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投机风险,而在实施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纯风险

3.工程建设风险的分类[3]

影响工程项目风险因素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风险来源进行划分

按风险来源,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1)自然风险。如地震,风暴,异常恶劣的雨、雪、冰冻天气等;未能预测到的特殊地质条件,如泥石流、河塘、流沙、泉眼等;恶劣的施工现场条件等。

(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包括宗教信仰的影响和冲击、社会治安的稳定性、社会的禁忌、劳动者的素质、社会风气等。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银根紧缩项目的产品市场变化;工程承包市场、材料供应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工资的提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速度加快;金融风险、外汇汇率的变化等。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如法律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相关法律内容发生变化;可能对相关法律未能全面、正确理解;环境保护法规的限制等。

(5)政治风险。政治风险通常表现为政局的不稳定性,战争、动乱、政变的可能性,国家的对外关系,政府信用和政府廉洁程度,政策及政策的稳定性,经济的开放程度,国有化的可能性、国内的民族矛盾、保护主义倾向等。

2.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

(1)业主的风险。业主遇到的风险通常可以归纳为三类,即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人为风险。人为风险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专制行为,管理体系和法规不健全,资金筹措不力,不可预见事件,合同条款不严谨,承包商缺乏合作诚意以及履约不力或违约,材料供货商履约不力或违约,设计有错误,监理工程师失职等。

②经济风险。经济风险包括宏观经济形势不利,投资环境恶劣,通货膨胀幅度过大,投资回收期长,基础设施落后,资金筹措困难等。

③自然风险。自然风险主要是指恶劣的自然条件,恶劣的气候和环境,恶劣的现场条件以及不利的地理环境等。

(2)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业主的小。承包商遇到的风险也可归纳为三类,即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及责任风险

①决策错误风险。决策错误风险主要包括信息取舍失误或信息失真风险、中介与代理风险、保标与买标风险和报价失误风险等。

②缔约和履约风险。在缔约时,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中的定义不准确、合同条款有遗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调工作不力,管理手段落后,既缺乏索赔技巧,又不善于运用价格调值办法。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主要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替代责任风险。

3.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

按风险可否管理,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

(1)可管理风险。可管理风险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识等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风险。

(2)不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是指用人的智能、知识等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风险可否管理不仅取决于风险自身的特点,还取决于所收集资料的多少和掌握管理技术的水平。

4.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

按风险影响范围,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1)局部风险。局部风险是指某个特定因素导致的风险,其损失的影响范围较小。

(2)总体风险。总体风险影响的范围大,其风险因素往往无法控制,如经济、政治等因素。

4.工程建设风险的识别[3]

5.工程建设风险对策[3]

风险对策也称为风险防范手段或风险管理技术,它包括: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发展,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例如,某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虽然从各种财务评价指标(如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指标)看是可行的,但通过敏感性分析发现,该工程对投资额、产品价格、经营成本均很敏感,这意味着该建设工程的不确定性很大,亦即风险很大,因而决定不投资建造该建设工程。

采用风险回避这一对策时,需要作出一些牺牲,但较之承担的风险,这些牺牲比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例如,某承包商参与某建设工程的投标,开标后发现自己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承包商的报价,经仔细分析发现,自己的报价存在严重的误算和漏算,因而拒绝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虽然这样做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但比承包后严重亏损的损失要小得多。再如,某项目的项目投资人因选址不慎决定在河谷建造某工厂,而保险公司又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投资人意识到在河谷建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胁,且无防洪设施时,只好决定放弃该计划。虽然他在建厂准备阶段耗费了不少投资,但与其厂房建成后被洪水冲毁,不如及早改弦易辙,另谋理想的厂址。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回避是最佳对策。

首先,回避一种风险可能产生另一种新的风险。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绝对没有风险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就技术风险而言,即使是相当成熟的技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在地铁工程建设中,采用明挖法施工有支撑失败、顶板坍塌等风险。如果为了回避这种风险而采用逆作法施工方案,又会产生地下连续墙失败等其他新的风险。

其次,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由投机风险的特征可知,它具有损失和获益的两重性。例如,在涉外工程中,由于缺乏有关外汇市场的知识和信息,为避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决策者决定选择本国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从而也就失去了从汇率变化中获益的可能性。

最后,回避风险可能不实际或不可能。这一点与建设工程风险的定义或分解有关。建设工程风险定义的范围越广或分解得越粗,回避风险就越不可能。例如,如果将建设工程的风险仅分解到风险因素这个层次,那么任何建设工程都必然会发生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根本无法回避。又如,从承包商的角度,投标总是有风险的,但决不会为了回避投标风险而不参加任何建设工程的投标。建设工程几乎每一个活动都存在大小不一的风险,过多地回避风险就等于不采取行动,而这可能是最大的风险所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可能回避所有的风险。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其他不同的风险对策。总之,虽然风险回避是一种必要的、有时甚至是最佳的风险对策,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对策。如果处处回避、事事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发展,直至停止生存。因此,应当勇敢地面对风险,这就需要适当运用风险回避以外的其他风险对策。

二、损失控制

(一)损失控制的概念

损失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损失控制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方面工作。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或消除(比较理想的状态)损失发生的概率,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降低损失的严重性或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使损失最小化。在实际工程中,损失控制方案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二)制定损失控制措施的依据和代价

制定损失控制措施必须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为依据,才能确保损失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性,取得预期的控制效果。风险评价时特别要注意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制定损失控制措施还必须考虑其付出的代价,包括费用和时间两方面的代价,而时间方面的代价往往还会引起费用方面的代价。损失控制措施的最终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损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应的代价。由此可见,损失控制措施的选择也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

(三)损失控制计划系统

在采用损失控制这一风险对策时,所制定的损失控制措施应当形成一个周密的、完整的损失控制计划系统。就施工阶段而言,该计划系统一般应由预防计划(安全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三部分组成。

1.预防计划

预防计划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预防损失的发生,其主要作用是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在许多情况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在损失控制计划系统中,预防计划的内容最广泛,具体措施最多,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

组织措施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损失控制方面的职责分工,以使各方人员都能为实施计划而有效地配合,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必要时,还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

管理措施既可以采取风险分隔措施,将不同的风险单位分离间隔开来,也可以将风险局限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以避免在某一风险发生时,产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如在施工现场把易发生火灾的临时设施(如木工加工厂)尽可能设在远离现场办公用房的位置;也可采取风险分隔措施,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总体风险的目的,如在涉外工程结算中采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付款,从而分散汇率风险。

合同措施除了要保证整个建设工程总体合同结构合理、不同合同之间不出现矛盾之外,要注意合同具体条款的严密性,并作出与特定风险相应的规定,如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

技术措施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用的预防损失措施,如地基加固、周围建筑物防护、材料检测等。与其他几方面措施相比,技术措施的显著特征是必须付出费用和时问两方面的代价,应当慎重比较后选择。

2.灾难计划

灾难计划是一组事先编制好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使其在各种严重的、恶性的紧急事件发生后,不至于惊慌失措,也不需要临时讨论研究应对措施,可以做到从容不迫、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和经济损失。

灾难计划是针对严重风险事件制定的,其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安全撤离现场人员;②援救及处理伤亡人员;③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和环境损害;④保证受影响区域的安全尽快恢复正常。灾难计划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付诸实施。

3.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是在风险损失基本确定后的处理计划,其宗旨是使因严重风险事件而中断的工程实施过程尽快全面恢复,并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使其影响程度减至最小。应急计划不仅要制定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而且要规定不同工作部门应的职责。

应急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有:调整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要求各承包商相应调整各自的施工进度计划;周转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并及时与材料、设备供应商联系,必要时可能要签订补充协议;准备保险索赔依据,确定保险索赔的额度,起草保险索赔报告;全面审查资金情况,必要时需要调整筹资计划等。

三、风险自留

(一)风险自留的类型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类型。

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

(1)缺乏风险意识。这往往是由于建设资金来源与建设工程业主的直接利益无关所造成的,这是我国过去和现在许多由国家提供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不自觉地采用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此外,也可能是由于缺乏风险管理理论的基本知识而造成的。

(2)风险识别失误。由于所采用的风险识别方法过于简单和一般化,没有针对建设工程风险的特点,或者缺乏建设工程风险的经验数据或统计资料,或者没有针对特定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调查等,都可能导致风险识别失误,从而使风险管理人员未能意识到建设工程某些风险的存在,而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成为自留风险。

(3)风险评价失误。在风险识别正确的情况下,如仅采用定性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的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风险评价结论错误。即使是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也可能由于风险衡量的结果出现严重误差而导致风险评价失误,结果将不该忽略的风险忽略了。

(4)风险决策延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均正确的情况下,可能由于迟迟没有作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决策,而某些风险已经发生,使得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本不会作出风险自留选择的那些风险成为自留风险。

(5)风险决策实施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原因,即行动迟缓,对已作出的风险对策迟迟不付诸实施或实施工作进展缓慢;另一种是客观原因,某些风险对策的实施需要时间,如损失控制的技术措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保险合同的谈判也需要较长时间等,而在这些风险对策实施尚未完成之前却已发生了相应的风险,成为事实上的自留风险。

事实上,对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来说,风险管理人员几乎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工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有时是无可厚非的,因而也是一种适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是,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尽量减少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失误,要及时作出风险对策决策,并及时实施决策,从而避免被迫承担重大和较大的工程风险。总之,虽然非计划性风险自留不可能不用,但应尽可能少用。

2.计划性风险自留

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作出的风险对策决策,是整个建设工程风险对策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损失支付方式

计划性风险自留应预先制定损失支付计划,常见的损失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从现金净收入中支出。采用这种方式时,在财务上并不对自留风险作特别的安排,在损失发生后从现金净收入中支出,或将损失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实际上,非计划性风险自留通常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体现计划性风险自留的“计划性”。

(2)建立非基金储备。这种方式是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但其用途并不是专门针对自留的风险,其他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也在其中支出,例如,本属于损失控制对策范围内的风险实际损失费用,甚至一些不属于风险管理范畴的额外费用。

(3)自我保险。这种方式是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亦称为自我基金),专门用于自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该基金的设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期支出,相当于定期支付保险费,因而称为自我保险。这种方式若用于建设工程风险自留,需作适当的变通,如将自我基金(或风险费)在施工开工前一次性设立。

(4)母公司保险。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存在总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公司,往往是在难以投保或自保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运用。从子公司的角度来看,与一般的投保无异,收支较为稳定,税赋可能得益(是否按保险处理,取决于该国的规定);从母公司的角度,可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使这笔基金增值,也可再以母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对于建设工程风险自留来说,这种方式可用于特大型建设工程(有众多的单项工程),或长期有较多建设工程的业主,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三)风险自留的适用条件

(1)别无选择。有些风险既不能回避,又不可能预防,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只能自留,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期望损失不严重。风险管理人员对期望损失的估计低于保险公司的估计,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和有关资料,风险管理人员确信自己的估计正确。

(3)损失可准确预测。在此,仅考虑风险的客观性。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建设工程有较多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满足概率分布的基本条件。

(4)企业有短期内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最大的潜在损失,这时,即使设立了自我基金或向母公司保险,已有的专项基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需要企业从现金收入中支付。如果企业没有这种能力,可能因此而摧毁企业。对于建设工程的业主来说,与此相应的是要具有短期内筹措大笔资金的能力。

(5)投资机会很好(或机会成本很大)。如果市场投资前景很好,则保险费的机会成本就显得很大,不如采取风险自留,将保险费作为投资,以取得较多的投资回报。即使今后自留风险事件发生,也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6)内部服务优良。如果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多数服务完全可以由风险管理人员在内部完成,且由于他们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从而使服务更方便,质量在某些方面也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自留是合理的选择。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分为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一)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合同转移,因为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工程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建设工程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转移者多数是承包商。例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

(2)承包商进行合同转让或工程分包。承包商中标承接某工程后,可能由于资源安排出现困难而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承包商,以避免由于自己无力按合同规定时间建成工程而受违约罚款;或将该工程中专业技术要求很强而自己缺乏相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分包商,从而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3)第三方担保。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为其履约行为提供第三方担保,担保方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合同责任,即由于委托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以及违约所产生的责任。第三方担保的主要表现是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在投标阶段还有投标担保)。从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来看,20世纪末出现了要求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新趋向。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互相提供履约担保的规定。

但是,非保险转移的媒介是合同,这就可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而导致转移失效。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被转移者无力承担实际发生的重大损失而导致仍然由转移者来承担损失。例如,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如果承包商报价中所考虑涨价风险费很低,而实际的通货膨胀率很高,从而导致承包商亏损破产,最终只得由业主自己来承担涨价造成的损失。还需指出的是,非保险转移一般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时转移代价可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从而对转移者不利。仍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涨价所造成的损失小于承包商报价中的涨价风险费,这两者的差额就成为承包商的额外利润,业主则因此遭受损失。

(二)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保险,对于建设工程风险来说,则为工程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建设业主或承包商作为投保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损失。保险所以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原因在于其符合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即保险人较投保人更适宜承担有关的风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某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即风险很大),但是对于保险人来说,这种风险的发生则趋近于客观概率,不确定性降低,即风险降低。

在进行工程保险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在发生重大损失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赔偿,使建设工程实施能不中断地、稳定地进行,从而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不致因重大损失而增加投资。通过保险还可以使决策者和风险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风险的担忧减少,从而可以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提高目标控制的效果。而且,保险公司可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提高整个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这一风险对策的缺点首先表现在机会成本增加;其次,工程保险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保险费没有统一固定的费率,需根据特定建设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保险范围、免赔额的大小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是通过多家比选后确定,也可委托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咨询公司代为选择;最后,可能要进行保险合同谈判,这项工作最好委托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咨询公司完成,但免赔额的数额或比例要由投保人自己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工程保险并不能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不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风险不宜保险。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风险,可将工程保险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和风险自留结合起来运用。对于不可保风险,必须采取损失控制措施。即使对于可保风险,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损失控制措施,这有利于改变风险性质,达到降低风险量的目的,从而改善工程保险条件,节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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