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小额贷款公司

百科 > 企业类型 > 小额贷款公司

1.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1]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 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3.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2]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4.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2]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5.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2]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6.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7.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2]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8.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防范[1]

1.构建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设计来看,其股权结构是分散的。分散股权结构虽然避免了“一股独大”可能造成的决策失误等负面影响,但分散的股权也可能造成公司决策效率低下,股东承担责任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的弊端。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建立一个合理、规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在公司设立初期,需要寻找经营理念相同或者接近的股东。由于股权分散,如果股东的经营理念差别很大,公司股东在重大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董事会也就难以作出决策,公司灵活快速的优势不能得到发挥。其次,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董事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非常重要。公司股权相当分散,强有力的董事会可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正向激励,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规避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并对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绩效形成正向反馈。另外,挑选熟悉金融业务并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总之,建立规范高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公司治理的有效委托代理关系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2.加大公司产品创新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是准 “金融企业”,由于只贷不存的特点,与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席地位,就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如联保贷款、收益抵押贷款、小额授信贷款等以及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不断创新信贷经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形成拥有自己贷款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3.树立长期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识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各省、市仍处在试点阶段,但小额贷款公司入门牌照争夺的激烈程度已近白热化。有许多发起人是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日后再逐步改制为村镇银行,其真正目的是想经营村镇银行。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之一是以境内银行为主要股东,占20%或以上的股份,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这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要想将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必须将相应股份转让给银行,这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树立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识。

4.建立公司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只要有经营就会有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贷款来源主要靠公司股东投资资本和公司净资产,注册资本和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经营不善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机制,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

评论  |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