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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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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商行政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通过特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2.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1]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经营团体的登记注册,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各种公司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发照。

(2)统一管理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贸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与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4)办理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办理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6)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农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7)负责国内商标和外国(地区)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8)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9)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10)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3.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征[2]

它具有如下特征:

1.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2.程序性。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法律、法规则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要求依法监督管理,其实际工作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等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要求有严格的规范性程序,力戒主观随意性。建立科学的规范性程序,严格依程序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特征。

3.超脱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关联性。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4.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2]

工商行政管理是综合性的经济行政监督管理。经济监督,就是对经济活动的监察、督促和指导。经济行政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控制被管理对象的某些行为或支持某些行为,对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置。依法监督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过程。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社会经济的方针、政策,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核准,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交易、竞争行为;公平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顺利地运行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良性循环地运行与发展。

5.工商行政管理职能[2]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建立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而必须具备的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和目标确定。它具有以下职能

1.监督职能。即监督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以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所以,监督职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最基本的职能。

2.组织职能。即对市场的各种规范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活动去实施。如果没有组织职能,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建立。

3.控制职能。即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有预先的防范控制,对于偏离规范尚未构成违法而无需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该及时给予调整。

4.协调职能。即对市场经济关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在没有明确规范予以调整的情况下,要在其他有关规范的指导下,协调理顺各种关系,形成某种一致"以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是以监督职能为基本职能,与组织、控制、协调职能合成一个有机体系。

6.工商行政管理体制[2]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它包括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活动原则、上下级机关的纵向领导隶属关系、机关内设机构的横向平行协作关系、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工作程序和管理方式等。其核心是职权、机构设置和领导制度。

1998年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7.工商行政管理法规[2]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部类,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关系的全部法律法规按不同管理内容,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按其制定者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包括: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当地适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省会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省会所在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规章。

按其适用对象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包括: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公平交易监督管理法规,合同监督管理法规,商标注册监督管理法规,广告监督管理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工商行政收费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法规以及其他综合性法规,等等。

按其作用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包括: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等。

实体法,如《公司法》等市场主体规范法规,《产品质量法》等市场客体规范法规,《合同法》等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市场竞争行为规范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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