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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投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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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基建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条件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是构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借款期长,一般由项目建成后投资利润来归还。

2.基建投资借款的类型

基建投资借款的种类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商业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借款等。

1.国债转贷资金

国债转贷资金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中央财政转贷给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由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统借统还的国债专项资金贷款。

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取得的借款。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分两种:一种是国家开发银行用财政划拨的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投资贷款,即软贷款;一种是国家开发银行用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投资贷款,即硬贷款。

3.商业银行投资借款

商业银行投资借款反映建设单位从各商业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4.国外借款

国外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5.其他投资借款

其他投资借款是建设单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借款。

3.基建投资借款的意义和作用 [1]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国家在基本建设范围内,为满足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提供的一种信用资金。这类借款,一般投放时间较长,建设规模较大。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改为贷款,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基本建设经济核算,提高投资经济效果。按照国家要求,自一九七九年开始,除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外,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承担经济责任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铁道、交通、旅游等部门买车,买船等设备购置项目,都可以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由银行借款取得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利用银行存款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经国家批准从其他银行(或机构)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银行贷款,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加强了信用的经济责任,而且还加强了信用的经济权益。

所谓经济责任,就是说,建设银行作为信用机构,要保证国家拨给的贷款基金和企业存款资金的完整无缺,贷款单位借用的贷款也必须确保如期如数归还。双方都要按贷款合同要求办事,互相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谓经济权益,就是指权责下放,权责结合。对此,《贷款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实行按已审批建没项目概算一次核定贷款。贷款项目一经批准,计划部门要在以后各年基建计划中予以安排,所需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必须满足建设进度要求。如建设进度加快,需要超过年度计划用款时,在贷款总额范围内,可向建行提前申请用款;当年贷款指标有余,下年可以继续使用。

(2)确定了专门还款资金。

(3)明确了奖励条款。

实践证明;它符合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客观要求,确实能把企业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基本建设工作的好坏联系起来,促使他们积极关心投资的经济效果。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果、缩短基建战线等,都比由国家财政无偿拨款更有成效。

4.基建投资借款的依据和条件 [1]

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借款,都必须坚持。按期还本付息。的原则,并根据统一的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为依据,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第一,有还款能力。投资回收期计算准确、可靠。工艺已过关,产品有销路,经营有盈利,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生产有保障。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实,“三废”治理已有解决方案;

第三,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用地、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

贷款项目如果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使已经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银行也有权拒绝贷款。

5.基建投资借款的核算 [2]

为了及时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支用、归还以及结转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设置“基建投资借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待冲基建支出”、“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和“上级拨人投资借款”等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会计科目。现以“拨改贷”投资借款为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1)“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地方财政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1988年以前借人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属资金占用类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3)“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属资金来源类科目,用来核算待冲销的已转交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现举例说明“拨改贷”投资借款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例1.】

用“拨改贷”投资借款购买不需要安装设备款500000元,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200000元,预付工程款100000元。

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器材采购——设备500000

预付备料款 200000

预付工程款 100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 800000

【例2.】

上述不需要安装设备验收入库,应将不需要安装设备采购成本500000元,从“器材采购——设备”科目转入“设备投资”科目借方。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设备投资——库存不需要安装设备 500000

贷:器材采购——设备500000

【例3.】

将不需要安装设备出库交付生产单位使用,除应将“设备投资”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外,还要及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付使用资产500000

贷:设备投资——库存不需要安装设备 500000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内借款500000

贷:待冲基建支出500000

【例4.】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偿还投资借款7800元,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基建收人7800

贷:银行存款7800

借: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 7800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内借款7800

【例5.】

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冲转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500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冲基建支出 500000

贷:交付使用资产500000

【例6.】

建设单位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应借记“待摊投资”科目和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可在借款户内扣收。如属于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按规定由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归还,不得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如收到建设银行计算利息清单,属于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拨改贷”投资借款利息5000元,已在借款户内垫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拨改贷”投资借款应付利息2000元。已由建设单位用留存的基建收入支付时,应分别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5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 5000

借:留成收入2000

贷: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 2000

借: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 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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