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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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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企业环境社会责任[1]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营利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及其对我国的意义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缘起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偶然,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以及工业发展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日益暴露,社会对企业的关注程度提高。人们开始探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要承担带有一定公共性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关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公害频繁发生,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己经开始引起广泛重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就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问题上观点较为一致,把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政府也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具体化和法律化。

二、我国研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意义

  虽然我国于1979年已颁布施行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底国务院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制定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中国正式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资源短缺和浪费的现象并存。我国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多年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资源。但同时,我国的资源浪费现象非常惊人,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对生态上实现的。2003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但GDP仅占世界的4%。我国石油消耗量的1/3要靠进口,世界铁矿石和铝矾土贸易量中的绝大部分被我国采购。此外,我国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5的水资源和不到1/3的土地资源己出现全面紧缺势头。我国“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原因。

  为了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而环境问题主要是由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明确、发展的方式不当引起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之间不平衡的物质交换关系,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具有环境成本意识和与自然和谐统一原则,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社会是企业的依托,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作为经济最根本因素的企业,只有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方针和目标,才能推出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实际举措,才能被社会所接纳,才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因此,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问题,加强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

3.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

  1.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

  所谓社会利益理论就是法律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目的而产生的。

  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应该说是一脉相承的,其旨在追求经济的整体利益并将个别主体(企业)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评价,“在传统的私有权神圣的法律理念的支配下,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派生的行为保护过于宽泛,以至于较少的考虑个别主体的外部性,亦不理会个别主体损害资源的财产权滥用行为。然而,在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情况下,这些个别主体的行为则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受到限制或被纠正。在前一种情况下,就个别主体而言,也往往是有效益的,但整个社会则可能出现效益下降的趋势。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体效益虽受到了遏制,但社会整体效益却在上升”。因此,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当是当代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当然,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才是对个体利益的最好保护。可见,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环境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

  2.正义与秩序

  “正义与秩序”无疑越来越成为时代与我们社会追寻的基本价值。

  这些基本价值检验着任何一项事业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成为支撑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毫无疑问,它们也成为企业行为与事业的精神价值支柱,更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正义是人类文明发展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来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康德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些关于“正义”的思想理论无疑为企业行为取舍(社会责任承担)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

  秩序在人类生活及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导向作用。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法律关心不仅是获得正确的结果,它还关心稳定性,为了稳定性,法律会频频牺牲实质正义”。人们追求秩序,既是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目的之一,也是前提条件之一。“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企业既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要服从于法治的规则与秩序,另一方面,自身也要为法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贡献力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正是基于此理论主张。

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现实基础

  1.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外部压力

  企业从20世纪以来便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企业可说是资金、技术及人力等要素的结合体,而其目标及运作方式更是朝着追求利润前进。企业有如此大的资源,以及追求利润的运作机制,忽略了对环境的关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危害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当前,企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张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工业活动废弃物的排放及随意堆弃更加重了环境的负担。

  随着环保意识的抬头,社会对环境的关注提高,政府及相关利益团体都希望借由各种规范、手段防止企业伤害环境。一直以来,企业对于环境常常以消极的心态响应,但随着环保意识的高涨,企业很难再继续忽视环境议题。其外部压力来源有:

  第一,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大众对于企业的期望已逐渐从创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成长等消极面转变为善尽社会责任,改善生活质量等积极面。在一般大众的观念中,企业己无法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或以追求经济发展为由而任意逃避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第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规范。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计划及规范对于企业的营运活动更造成了相当的影响。

  第三,国际社会对环境议题的自律与规范。基于同一地球村的理念,环境议题并非单一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议题,都是人类社会要共同承担的。有鉴于此,自1970年之后,国际社会开始订立许多公约来规范各国及企业的活动,近年来环境议题与国际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因此迫使企业重视环境的保护。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产生的内部动因

  除了来自于外部的压力外,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从追求利益的本质出发,充分认识到企业利益与环境,特别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环境、社会的关系不再是分离、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好处,不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就会付出很大代价。同时也认识到不仅要使企业生产的产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企业还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才能够更多地赢得顾客的青睐和消费者的满意。

  由此可见,企业己经充分意识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实现,要以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前提,企业不仅在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理念中体现了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主动参与到环境社会责任的推广运动中。消极方面,包括对污染防治设备的投资;积极方面,包括形成环保体系,以自身为核心,推动合作厂商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这些企业自发性的活动对于产业环保气候的形成、同业的伦理规范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4.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责任内容,既包括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所规定的有关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内容的法律责任。

第二、可实施性

这里的可实施性分为两层含义:

其一,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的可能性。即如果企业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则能够使其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行为必然在现实中是可行的。例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污则对其处以罚款,这种罚款的行为在现实中是可能的。

其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的可行性。即如果企业违反法定强制性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在效果上是可行的。这里的可行性不是指行为能不能够完成,而是指行为的事实可以达到预定的立法效果。

5.界定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概念的必要性

1.控制企业向社会外化环境成本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对环境成本的研究和运用滞后,环境成本往往只作为企业制造费用的一部分被核算和分配,无视环境成本的常规核计方法--环境费用,它一般应包括利用自然资源的全部开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开支外部成本、以及社会方面的开支(如环境税、环境损害赔偿费、环境责任保险费等)。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只计算对自身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成本和收益,忽略其活动造成社会性的环境成本代价,甚至将其外部化转嫁给社会大众和未来,造成单个市场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极不一致,出现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未将外部环境开支全面纳入成本核算体系,这是造成企业环境问题未能根本改观的根源之一。

让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就是为了让企业内化其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环境社会责任以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强制性环境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把企业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企业如果违反法律义务,则会得到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义务和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应当围绕企业外化其环境成本的不同行为方式加以设定。

2.适应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

“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循环经济在微观层面上,要求企业节约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减量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并延伸到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资源条件产业布局,延长和拓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循环经济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对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具有环境成本意识,在一定意义上说,企业间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是提高资源与能源效率的竞争。

6.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外延

1.企业决策中的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企业行为表现出来的,企业的行为又是受制于企业决策层的。《公司法》赋予了企业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以决策权,因此,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企业在决策中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决策的要素之中。对环境与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加以考虑,把握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影响环境的各种制约关系。企业应在决策中进行成本动因分析,寻求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绿色成本管理不仅要对生产经营成本动因进行分析,还要对因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资源耗费以及产品对人的影响而负担的损失和为了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所发生支出动因进行分析。通过对各种成本动因相关成本之间的分析,可以正确地分配各项间接费用,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下,着重考虑传统成本管理未予考虑的绿色成本动因,寻求获得成本优势的有效办法。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对改善环境质量非常必要。清洁生产(Clean Production)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的问题,即在污染前采取对策防止,而不是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

根据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要求,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

第一、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及节能、降耗、节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耗竭;

第二、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风险

清洁生产从发端就是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只能要求企业守法达标,至于企业用什么方法实现守法达标,以及达标之后是否愿意做得更好,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政府无权干涉。因此,清洁生产今后的发展首先还是基于鼓励企业自愿参加,不采用政府强制性措施,而是建立市场机制下的清洁生产运作模式,政府加以规范、培育和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环境责任,且这种责任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

3.企业的生产者延伸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以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种主要理论。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概括为:产品生产者以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而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

传统的环境管理中,企业仅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而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理论指导下,企业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通常,企业承担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有以下几种类型:经济责任,指企业承担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或部分环境成本,如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具体责任,指的是企业直接参与废弃产品的管理,负责产品回收以及限期淘汰有毒有害危险材料的使用等;信息责任,指企业应当提供关于产品环境性能的信息,以及该产品如何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再利用或再生等信息。

7.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一、企业方面

  1.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理念

  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环境因素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目前,我们衡量一个企业的产品竞争力,除了它的价格竞争力和非价格竞争力(即产品的质量、包装、品牌及服务等)以外,还应加上一个环境因素,即环境竞争力。

  因此,企业必须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应改变现行的经济主义价值理念指导下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发展协调起来。

  环境管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相协调,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作为现代企业,追求利润不应再是企业唯一的目标,它只是企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企业赖以活动和生存的生态系统以及在知识经济时代能够掌握并创造知识、技术、信息的人才应是企业发展和追求的最根本目标。人作为企业和社会发展中的能动因素,就要充分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术、信息,在创造利润、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保护和促进与生态和社会环境的和谐统一,以维持永续的发展。

  2.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

  环境管理体系是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标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企业环境管理行为的系统、完整、规范的表达形式,有利于高效、合理地系统调控企业的环境行为,有利于企业实现对社会的环境承诺,保证环境承诺和环境行为活动所需的资源投放和有效措施;通过循环反馈,保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动态优化。

  我国国内企业界目前存在的不可否认的现象是,大多数企业其环境管理是由零星的、旨在控制和防止污染的项目构成,企业的环境政策多是为满足达标排放的需要,偏重于“末端治理”而传统的以末端治理方式来控制污染源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实践表明,企业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可以给企业带来的益处表现为:第一、控制运作成本和环境风险。通过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增加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周期性使用,逐步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等,使企业的制造成本得以减少,效益得以提高。通过避免发生与行业事故、消费者抵制和环保投诉等相关的成本,从而控制环境风险。第二、改善企业形象。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将环境污染治理甚至罚款变成环境保护的投资,降低了影响环境的资源消耗,树立了良好的环境形象。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使企业效益、销售额、顾客满意度、全员参与都得到了加强或提高。

二、社会方面

  1.强化推行第三方认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其目的是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这套标准,从环境管理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上去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维持和持续改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

  ISO14000的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是基于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ek)-改进(Action)的运行模式(PDCA模式)。即,策划:企业对与环境行为相关的环境法规进行分析评价,明确应负的环境责任,由企业最高层制定环境方针,建立所需的目标和过程,以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所期望的结果;实施:根据方针制定环境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对过程予以实施;检查:根据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测和测量,并报告其结果;改进: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

  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为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提供了合适的规范,使企业环境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成为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有利于企业实现环境优先、达到全面管理、预防与全过程控制污染并持续改进的目的。

  2.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企业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可以满足消费者、投资者、管理者等利益关系人对环境信息的需求,从而使得自己获得竞争优势;二是给予企业环境保护的压力,将环境保护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三是通过信息披露向公众表明其无污染的特性或为环境负责的态度,从而消除公众对企业存在的误解并减轻公众对其的环境保护所施加的压力;四是信息透明可以使得其他机构借鉴到在环境保护上一些好的做法并获取可循环利用的资源信息,并使得政策制定者能够做出更为有效的决策。

  通过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可以要求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信息,从而打开企业的“后窗”认清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真面目,使得企业在社会与法律的监督下承担其应尽的环境责任与由于对环境的破坏而应负有的经济上的损失,并实现企业在竞争中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3.公众参与监督层面

  通过对国外法律制度的考察,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企业之所以能有效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激励外,还有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使企业能有效承担其环境社会责任。各国通过法律加强了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如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可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使企业面对环境问题能更积极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而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制度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公众难以对企业的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加以有效监督。

三、政府方面

  1.加强政府的监督

  企业在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在宏观层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对企业发展建设过程的环境管理。如立项阶段的环境规划与环保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工艺的综合防治设计、环保措施的检查与落实,环保设施、单项工程及环保对策的验收。

  (2)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不仅强化对过去污染源排放的环境管理,而且要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环境审计。

  (3)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加强对产品的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的目的,即通过采用产品生命周期评价,在生产过程的最前端,就将环境因素和预防污染的环保法规措施纳入到产品设计准则之中,力求从产品生命全过程的角度来减轻环境的污染负荷,足以体现环境与经济一体化的思想。

  (4)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环境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两个环节,须由政府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旨在明确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符合情况、体系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与保持、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是否足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用与有效。

  2.绿色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绿化”来促使及引导企业承担起环境责任。可将企业提供其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哪些环保措施的资料作为其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并与当地环保部门配合,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排污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才能予以核准登记,对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暂缓登记。

  此外还可在登记注册方面增加环节如政府告知与企业承诺。尤其在政府告知这一块,工商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达到的环境保护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即可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可通过注册登记备案,从中整理出可供相关企业考虑的资源循环利用的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

  实行绿色市场准入制度我们可以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从一开始就拒之门外,可以从源头起把好环保关,可以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从而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实质公平与“双赢”,最终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的统一。

  3.企业绿色采购制度

  面对国际上愈来愈严格的产品环保要求以及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日趋重视,我国企业从原材料选购开始就应认真贯彻循环经济的3R 原则,才能真正做到从长远出发保护环境,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可预防企业遭遇国际绿色壁垒的冲击。故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将企业绿色采购制度化,通过确定相关原材料成份限制标准、鼓励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给予企业政策性补贴与奖励及对恶意耗费资源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等措施,来促使企业真正做到从“源头”出发保护环境与节约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4.绿色税收制度

  从我国实际出发,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意识程度来看,对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改革将其“绿化”,将有助于促使企业承担起环境责任。从税收的强制性角度出发,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者征税,迫使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他们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保护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方式,真正达到促进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调整。若通过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就会导致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同时对于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支持他们的环保措施,从而促进企业科技进步与平等竞争,并纠正市场机制带来的短期行为,使得环境资源配置最优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目标得以充分实现。

  5.环境审计制度

  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法制化的产物,环境审计的实施有利于保证环保法规的贯彻执行,制止或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环境控制,采取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防范和控制来自环境的风险。

  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缺乏具体规范环境审计工作的法规。已颁布的《审计法》、《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中,都没有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环境审计实施缺少法律依据。故审计机关所进行的环境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针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财务审计,审计对象也还局限于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使审计组织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审计权限,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走向制度化,使环境审计的实务操作规范化,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建议对我国现行审计法进行适当修改,通过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有步骤地推行环境审计制度,从而实现政府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与企业切实承担起并实现环境责任。

  6.公司环境监事制度

  结合监事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作用,笔者认为在原有的监事人数的基础上增加其企业环境保护监督职权或专门设立一名环境监事,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制度尝试。为了避免环境监事形同虚设,无法切实履行其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保障:首先,在人选方面,由公司聘用专业的环保人士,该人选应从政府环保部门拟定并定期公布的符合环境监事资格的人员名单中产生。其次,应当赋予环境监事相应的职权。最后,对环境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可实行一定的奖惩措施。由环保机构对各个企业的环境监事进行年度考核,对于一些排污治理比较到位或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环境监事可以视其发挥的作用而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一些没有尽到自身职责的环境监事,政府可以要求公司更换人选。

  7.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已明确表明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之责任,并为此后制定企业如何承担环境责任的具体措施奠定基础并提供了指导思想。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尚存在:过于原则性、坚持末端治理的理念、可操作性不强及违反时应承担法律责任之不足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社会伦理的变迁,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将不断更新;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的内容将不断调整;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功能也将不断提升和强化。因此,最高审判机关应及时编辑发布有关公司社会条文司法化的典型案例,指导地方审判机关审判类似案件,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提高审判效率。

8.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律支撑[2]

由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已经势在必行,目前最紧迫的是要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

1.循环经济法支撑

循环经济法是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方面规定最全面的法律,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制度:

一是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应当分解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责任制。

二是鼓励、限制、禁止名录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公布鼓励、限制国和禁止的产品目录,对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三是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凡是利用各种废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市场优先准入。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垃圾热能、沼气等所发的电力,电网-活必须无条件收购,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幅度不同的价格优惠;对利用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产评生的废物生产循环利用产品的项目,国家给予优先立项、财政补贴、投资倾斜等优惠政策。

四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绿色设计”,降低回收处理成本。生产或进口者应当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产销合同承担回收废旧物品和包装物的连带责任。

五是循环经济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国家确立资源生产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撑

消费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产品或服务只有在被最终消费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消费者权利中应包括保障有益于健康、有益于环境的权利,人们不仅要有比较好的消费品和服务,而且要有比较好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在消费者的几项基本权利中,应当增加“环境权”,以体现消费者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另外,在宣传和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除了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外,还要强调消费者的义务,强调“绿色消费”,强调国民消费教育的重要性。这对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建立和推广可持续消费模式都是有益的。

消费引导方面,各级政府要起到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行为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进行“绿色采购和消费”。例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IS014000认证的企业的产品;在使用中,注意节约以及重复使用,在办公用品废弃后主动回收等。

3.税法支撑

利用税收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资源过度消耗的状态,这并不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然而,在现有的“绿色税收”、“生态税收”的制度设计中,常常将环境税的征收与支出作为两个部分对待,从而导致那些一边享用公共税收维持的生态体系,一边侵害纳税人和公民环境权的行为横行无阻。环境税往往还要同时肩负起为地方政府实现其他政策目标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等的艰巨任务。

首先,政府应建立环境资源税收制度。环境税收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环境救济手段,其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从广义上说,环境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生态税,凡是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收调节手段都应包括其中。政府应该通过引入环境税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成本,通过经济手段调节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更有效地控制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其次,政府还应推行环境补贴制度。对保护资源和环境的生产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污染控制活动给予直接的财政补贴,制定了与此政策相配套的法规。不少国家还采用间接补贴即减税的方式鼓励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具体手段包括减免税收、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笔者认为,应着力构建适应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财税补贴政策体系,通过调整补贴方向维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例如,我们现在不应补贴采油、采矿,而应补贴能源的循环再利用;不应补贴化石燃料,而应补贴可再生能源;不应补贴依赖燃油的城市交通系统,而应补贴现代化的城市有轨交通系统。

通过生态税收体系的设置和运行,作为纳税义务主体的企业会产生改进生产模式的足够动力。生产商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想方设法地适应新的经济政策,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不断降低产品的外部环境成本,而这正是环境税设立的目标。

4.会计法和审计法支撑

会计作为信息系统,其首要目标是对外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然而,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影响,传统的会计就显出局限性。例如,环境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资产的价值可能发生贬值,也可能使有些负债不能够得到反映,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另外,由于传统会计只能提供使用货币计量的财务信息,许多环境事项很难用货币形式计量,或者根本无法计量。面对传统会计的缺陷,笔者认为,在会计法中应当引入“环境会计”的概念,在企业中推行环境会计。

环境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联系,确认、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开发和利用的一门新兴学科。在环境会计中,计量确认是难点,如何确定环境的环境价值,可以探索更多新的会计方法,如直接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意愿调查评估法、数学模型法等,另外也可以采用非货币的计量方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环境审计是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公司的环境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定期审查,以评价公司环境管理责任,促进公司加强环境管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有独立性的系统性活动。环境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在事前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环保内控制度,编制环保审计方案;事中审计应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两方面的测试;事后审计主要有分析审计数据、编制审计报表等。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制度的建立对公司实施“绿色管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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