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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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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规制合同

  规制合同是指规制机构通过与受规制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就与产品价格成本有关的一系列指标作出约定,并视企业执行约定的情况,由规制机构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制,既拥有法定的约束力,又比法律、法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各国规制实践中得到普遍应用。

2.规制合同的种类

  可以根据合同对企业进行激叻的强度,对规制合同进行分类。规制合同根据企业的价格、成本和利润绩效等因素,对企业提供不同强度的激励。例如,价格上限合同规定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服务最高价格,通过企业的努力,降低的成本就会转化为企业的收益。因此,价格上限合同属于高强度激励合同。高强度激励合同应该能够保证企业努力所降低的成本份额,能够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换为企业的利益,企业成为剩余索取者。企业为了获得这些收益,就会尽可能提高效率。同样,固定价格合同也属于高强度激励合同。

  服务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属于低强度激励合同。服务成本合同的实质是平均成本定价,即通过让总收入总成本相等来确定价格,不管企业的实际成本如何变动。企业的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在成本加成合同中,规制者依据企业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率)来定价。这个利润与企业的绩效无关,甚至在有些时候,企业的实际成本越高,根据特定利润率确定的利润规模也越大。服务成本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虽然只能诱发较弱的降低成本的激励,但却是减少留给企业的租金的有效手段。介于高强度激励合同和低强度激励合同之间的,是所谓的激励性合同。在激励性合同中,规制者(或消费者)与企业共同成为剩余索取者,按照一定的方案进行利润分享或者成本共担。在纽约电话公司的例子中,1986年的方案规定,如果实现的收益率r>15%,要求的收入将向下调整(r-15%)/2的数额;如果r<13%,要求的收入将向上调整(13%-r)/2;如果13% \le r \le 15%,将不加调整。如表1所示。

  表1 常用规制合同的种类与激励强度

激励强度 很强
(企业是剩余索取者)
中等
(成本分担或者利润共享)
很低
政府或者消费者是剩余索取者)
规制合同种类 价格上限合同、固定价格合同 激励性合同 服务成本合同、成本加成合同

3.规制合同的设计与选择

4.规制合同的期限

  同规制者与规制企业之间相处的关系相比,一般来讲,规制合同的期限要短得多。从目前西方国家典型的合同安排来看,价格上限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而其他类型的规制合同期限一般都短于3年。

  如果规制合同的正式期限能够得到保证,规制双方只能在合同到期后才能修改合同,那么,如果企业选择了高强度激励合同,在合同期内,企业将成为成本节余的剩余所有者。然而,选择高强度激励合同和低成本实际上等于告诉规制机构,该企业具有较高的效率,这样,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签订新的合同时,规制机构将会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因此,从长期来着。好的绩效可能会受到惩罚,这就是著名的“棘轮效应”。棘轮效应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规制合同的激励强度。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规制合同的实际期限可能比合同规定的要短。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能提前对合同进行修改或重新谈判。发生重新谈判的情况可能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当企业得到很高的利润时,规制机构受到很大的政治压力,因而会在合同正式终止之前,迫使企业对合同进行重新谈判。重新谈判会加重“棘轮效应”企业将更为谨慎地选择高强度激励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选择原来的合同可能使企业处于亏损状况甚至有可能破产,企业会在合同正式终止之前要求规制机构重新修改合同,从而得到更加有利的条件,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这种情形常常被称为企业面临“预算软约束”,即尽管规制机构承诺在合同到期前不对合同进行修改,但是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仍然会施以援手。对于高强度激励合同,高利润和低利润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进而都有可能对原有的合同重心谈判。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的重新谈判或者惩罚了降低成本的努力,或者对低效率提供了“补贴”,因此,提前修改规制合同降低了规制合同的实际激励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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