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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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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征地管理费[1]

征地管理费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及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2.征地包干[2]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①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②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③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3.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②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7公顷以上(含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①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7公顷以上(含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②征用耕地在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按照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4.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2]

①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③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乡(镇)村建设征地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征地管理费缴纳程序[3]

征地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纳人财政预算管理。征地管理费由县、市、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具体缴纳程序是:

征地管理费采取由用地单位直接缴交或由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交的办法,属于县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用地报告时,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县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征地管理体制费账户;属于市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在报送用地项目审批材料的同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体制费账户;属省及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用地项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送用用地项目审批材料时,通知用地单位将应缴交的征地管理费缴到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征地管理费账户。在用地单位缴清征地管理费后,县、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获准批准的用地项目,自决定不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还征地管理费。

6.征地管理费的计算与分成[3]

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下同)的1.4%~2.1%提取。即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1.4%提取;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1%提取。

属于县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部留县使用;属于市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市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属于省征收的征地管理费,20%留省使用,80%作为专项业务经费返拨给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县占70%,市占10%)。

7.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4]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收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10m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计取;

2.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下(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上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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