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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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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宏观信息管理[1]

宏观信息管理是指国际、国家和政府所开展的信息管理活动。主要是运用法规、政策等来指导、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促进信息事业的发展。

2.宏观信息管理的措施[2]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所采取措施进行宏观信息管理的措施主要表现如下。

一、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

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是国家规范、引导宏观信息管理活动,使之沿着既定的方向和轨道前进的重要措施,一般来说,它所规范和引导的内容主要有:

1.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和引导。比如对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建设在时间进度上上、资金投入上、建设规模上、所达成的阶段性目标等等方面进行规划和引导;

2.对信息资源建设进行规划和引导。比如对各类型数据库建设的数量比例(如书目型数据库和事实型数据库的比例)、对各种载体的数据库建设的数量比例(如光盘数据库和磁带数据库的比例)、对自建数据库与引进数据库的比例、对数据库建设的学科分布、对数据库建设的行业分布、对数据库建设的地区分布、对数据库建设的数据格式、对数据库建设的资金投入、对数据库建设的总体进度、对数据库建设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等等方面加以规划和引导;

3.对信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规划和引导。比如对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的定价、对信息市场的健康交易环境的培育和监管、对信息经济国民经济总体中的发展比例等等方面进行规划和引导;

4.对人才培养进行规划和引导。比如对各类信息人才培养的主体、客体、过程、收费、从业资格等等进行规划和引导;

5.对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规划和引导。比如对公共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安全等的安全保护进行规划和引导,在这方面我国制定了计算机数据和互联网信息保护的相关政策。

此外还包括王万宗、岳剑波等人所指出的对信息产业发展、对信息技术发展、对信息传播流通、对信息国际协作等的规划和引导。

根据柯平教授的研究,在我国信息管理的历程中,所制定比较重要的信息政策主要表现如下:

1958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方案》;

1984年国务院:《关于我国电子和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的报告》;

1988年国务院:《信息技术发展政策要点》;

1990年国家科委:《信息技术发展政策》;

1991年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

1992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快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要点》;

2000年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等。

二、国家信息法律的制定

国家信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最具有强制性色彩的宏观信息管理措施,目前,国家信息法律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是:

1.信息安全法律。主要是关于信息内容(如机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黄色信息等)、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2.商业秘密信息法律。主要是关于商业秘密信息(包括经营性信息和技术性信息)的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就制定了《商业秘密信息保护法》,相关的法律还有《合同法》等,为保护商业秘密信息所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就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范围。

3.大众信息传播法。主要是关于大众信息传播媒介的运作过程的法律,比如广播电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广告发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4.信息产权法律。主要是关于信息产品产权归属的法律法规,是用来解决信息产品的侵权问题和产权纠纷的法律;

5.公共信息服务法律。主要是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如公共图书馆法和档案法等等;

其它还有象张燕飞、严红以及柯平等人提出的信息技术法、信息资源管理法和信息产业法等。

目前,我国所颁布的信息法律中比较重要的几部是《保守国家秘密法》,《商业秘密信息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档案法》,关于互联网信息发布、传递、利用、服务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

三、社会信息道德的形成

社会信息道德又称社会信息道德伦理,它从社会道德伦理上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和信息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其约束力和强制性虽然比不上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但是其约束和规范的范围却远过于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在人们的感觉和印象中,信息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最为刚性,信息道德的约束和规范最为柔性,而信息政策的约束和规范处在在两者之间。理想的信息行为和信息活动既合乎信息政策的规定,又不越过信息法律的界限,又合乎社会的情理。

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行为完美无缺、无可指责,并不是说行为主体都愿意如此、乐意如此,而是担心违反了信息法律从而受到惩罚,担心违反了信息政策而受到处罚,担心不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而受到谴责从而引起良心的不安。但是,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是不大讲究信息活动中的道德伦理的,在他们看来,处处讲究信息道德伦理,就是对自己行为的额外约束,影响了其信息活动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其信息活动利润的最大化,因为投机取巧和出人意料的行为往往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要获得这样的利益,必然首先踏破信息道德伦理的门槛,越过信息道德伦理的边界。

信息道德伦理的门槛太低了,其范围太广了,有人就说过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可见,在某种意义上说信息道德伦理包含了信息法律,当然也涵盖了信息政策。因此,信息道德伦理的界限最容易被人们越过也与它的规范和约束的柔性有关。信息道德伦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意识上信息道德伦理。就是人们要首先养成信息道德伦理的思想观念,要有正当、合情合理开展信息活动的社会良知,不可有坑蒙拐骗的念头存在,不可有对他人和社会不利的信息行为和信息活动的思想存在。信息道德伦理意识的形成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遵循信息道德伦理的基础。

2.行为上的信息道德伦理。就是人们在信息活动中要体现出信息道德伦理,要合乎信息道德伦理的要求,人们的信息行为光明正大,合情合理。从信息流程的角度来看,信息道德伦理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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