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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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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出口退税凭证[1]

出口退税凭证是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包括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及销售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等。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要求退还出口产品已纳税款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批准应退税额的重要环节。

2.出口退税凭证妁内涵与外延判辨[2]

所谓出口退税凭证,就是指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申办企业个人按法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外汇核销证明等证明单证。这些单证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部门管理和核发的。出口退税凭证,是企业或个人申办出口退税事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证明文件,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出口环节依法向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单位退还在其他环节已经征收的税款的活动。出口退税制度的推行,是国家鼓励出口创汇的重要措施,旨在促进我国商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因此,对在国内已征收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是消费税产品,在其出口时将被依法征收的税款退还予出口企业,以保证我国商品同国外商品在同等税收条件下参与竞争。由于有了出口退税凭证,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于是一些不法分子便打起了出口退税凭证的主意,以各种方式进行出口退税诈骗活动,为此,刑法将其加以规范,否则,国家的经济命脉就要遭受破坏。

出口退税凭证这一犯罪对象的具体外延,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它包括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银行出具的出口结汇水单;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书。具体的规定,如1994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指缴款书)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于及时收回报关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四)出口收汇单证。”

此外,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也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退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受委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五)提供销售账。”

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3]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溪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1月1日高检发[2001]13号)(节录)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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