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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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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季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2.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之主要差异

台商在祖国大陆应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从事经贸活动,除非以当地人名义成立内资企业(东莞过去工商局也曾让台湾人成立内资企业,但已被中央予以纠正),对于此二种税法(前者于91年7月开始执行,后者于94年1月开始执行)的差异有所了解。比较祖国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定,两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结转等方面基本上已趋一致。

但两套税制在确定税基方面,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

一是税前扣除规定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损赠支出等的规定不同;

二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从以上两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在税基的确定上,税法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更多的灵活性。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在残值的估定标准、折旧方法的选择及折旧年限的规定方面,外资企业要更加优惠于内资。如在折旧方法上,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特殊经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另关于计税工资问题,目前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问题

祖国大陆在鼓励外资税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谓的"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究竟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应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进入享受免税、减税期。也就是要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如第一个纳税年度就实现利润的,以第一个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该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逐年结转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的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计亏损弥补有利润的纳税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三、最新的投资中西部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至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免税三年减半期满的三年。但是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执行。但优惠交效果有限,因为减半期间税率15%,已比别地区之7.5%及12%为高,在二免三减半完后三年的优惠期间,也只是比照15%税率之地区,而比24%地区好一些。但要符合指导目录的鼓励及限制之类。

3.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等17类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对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必须提供自治区政府的批文)内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4、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七减半”;

5、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

1、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色金属、电力等六个重点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等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及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技术开发及转让:

1、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五免三减半”;

3、对专门生产《当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发生的相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开发费允许据实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其控投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除限定行业、范围外),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或不足30%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免、减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限定的行业、范围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每年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呐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五)第三产业、福利企业

1、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可免、减企业所得税。

4、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教育: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

1、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边境贫困的国有农、林场所得,免征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征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1、新创办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在原设计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五年。

2、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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