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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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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专利国际申请[1]

专利国际申请指的是在一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

2.专利国际申请的条件[2]

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发明创造提交国际申请的,应当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应当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专利国际申请的途径[3]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国际专利,即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EPC途径。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各种途径的优劣,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一项发明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或12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但这种途径,需要在各国提出申请手续,制作符合各国规定的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2.PCT途径

(1)PCT的优势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PCT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的又一个意义重大的国际条约,它奠定了各国在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做了国际性统一规定。与巴黎公约相比,根据PCT,在条约成员国的范围内,某一国家的居民或者国民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了国际专利申请,就产生了分别向各成员国提交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并取得各条约成员国承认的国际申请日。简单地说,即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取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

(2)PCT的发展

对企业而言,PCT不失为一种很具吸引力的选择,因为它能更易于企业和发明人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报道,2007年度全球PCT申请量再创记录,达156,100件,较上一年增长4.7%。其中,美国以52,000余件(年增幅约2.6%)申请稳居榜首,占全球PCT申请总量的33.5%;日本自2003年超过德国而排在第二位以来,2007年以27,700余件(年增幅约2.6%)继续保持第二,占总量的17.8%;德国以18,000余件(年增幅约8.4%)排名第三,占总量11.6%;韩国7,061件(年增幅约18.8%),占总量4.5%,位居第四;法国6,370件(年增幅约2.6%)占总量4.1%,排第五。中国以5,456件的申请量,38.1%的增速超过荷兰,成为第七大申请国。在企业申请量排名上,2007年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从第十三位跃至第四位,年专利申请公布量为1,365件,较上年增长137%。日本松下电器公司(2007年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为2,100件)超过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为2,041件)跃居第一位。德国西门子公司(1,644件)保持第三位。

(3)PCT的步骤

PCT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完成,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另外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不通过某一国家或地区主管局,而直接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的PCT受理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4)PCT在中国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成为PCT的正式成员国。同时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也成为PCT的申请、检索和公布语言之一。自1997年7月113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PCT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目前只要是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都有资格提出PCT申请。

3.EPC途径

专利申请人在欧洲地区有两种途径寻求专利保护。向各欧洲国家专利局递交申请,或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欧洲专利。EPO代表EPC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EPC即《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英文缩写,于1973年10月5日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也简称《慕尼黑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有8个,即比利时、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瑞士、英国、瑞典。1978年6月1日开始受理第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目前EPC体系成员国共有32个,同时还有5个国家虽然没有加入EPC体系,但是承认欧洲专利。EPC对所有欧洲国家开放,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EPC成员国,该申请一旦被EPO授权,则在各指定国分别生效。

由于引导欧洲经济走向高度一体化的欧洲共同体市场和统一货币,成为影响欧洲专利活动的外在因素,并为欧洲专利申请人在多个EPC成员国寻求专利保护赋予了动力。因此,欧洲人向其他EPC成员国专利局和EPO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目前已极为普遍。但同时EPC对于申请人的资格没有进行限制,因此,中国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目前非EPC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趋向于在EPO提交专利申请。EPO受理的非EPC成员国居民专利申请占总量的74%。英国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局受理的非EPC成员国居民专利申请远远多于欧洲其他国家局。法国、意大利、荷兰等若干EPC成员国受理的非EPC成员国居民专利申请量较少。
Image:专利国际申请途径和流程.jpg

4.专利国际申请的无效[4]

专利的国际申请无效情形包括:

1.进人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2.未缴纳专利申请要求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的;

3.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5.专利国际申请的修改[4]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1.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2.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3.未在进人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4.进人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6.专利国际申请的撤回[4]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的手续,专利局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7.专利国际申请的作用[5]

专利国际申请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防止相关的国际市场被其他企业所占领。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因此一项技术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仅仅意味着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我国未经其许可利用该技术,但是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他国家实施该技术,或者依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一旦该技术的专利权在国外被授予其他竞争对手,那么企业自身的产品将被完全排除在这些国家的市场范围之外,而即使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与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企业为了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也不得不向专利权人支付可能价格不菲的许可费。

二是有助于通过国际技术转让回收研发成本,充分实现技术的经济价值。企业申请专利保护的一些技术可能与产品制造无关,也有可能是企业自身并未考虑开拓相关产品的国际市场,但是即使在此类情形下,专利国际申请也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专利申请国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企业将更易于向专利申请国的企业进行国际技术转让并收取许可使用费。

三是为国际技术贸易提供谈判筹码。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自主创新的技术,在外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为数甚少,因而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谈判时往往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意识到专利国际申请的重要性,在国外积极主动地申请专利,那么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时即可通过与对方之间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降低许可成本,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优势互补。

四是为国外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提供防卫反击的有力武器。企业将产品出口海外市场时经常会遭遇专利侵权纠纷,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以专利侵权为由企图封杀我国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在此情形下,若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了相关产品的专利权,不仅可以以此为基础与对方进行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而且在对方未经我方许可擅自使用我方专利技术的情形下,还可据此挟制或反击对方,以减少企业在国外专利侵权诉讼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8.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风险防范[6]

以电力企业为例。

(一)国外申请专利布局不当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该项专利的授予国家,跨出该国,该专利就不受保护,这就是专利的地域性。电力企业在中国取得的专利很有可能在国外发生被他人使用或者被申请注册的法律风险。因此,电力企业要对自己的专利在国外申请进行合理布局,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防范电力企业的专利在国外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的专利要获得我国以外的国家的保护,就必须申请国外专利。一般企业申请专利最常用的做法是“三地申请”:工艺来源地申请、销售地申请、竞争对手所在地申请。

(1)控制产品工艺来源国。有些专利产品在许多国家都有市场,但由于产品工艺的关系,就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能够制造。如想占领该产品市场,就只在该产品的工艺来源国申请专利即可。

(2)在销售地申请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专利权人有禁止侵权者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倘若想占领该产品市场,重点就放在控制主要市场国家,而不是生产制造国家。

(3)控制竞争对手所在国。因为竞争对手的生产制造及销售相当部分都是在本国,在竞争对手所在地申请专利,该地既可能是侵权产品生产地,又可能是侵权产品销售地,如果取得竞争对手所在地的专利,就能有效地控制竞争对手。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市场发展战略,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向国外申请专利,开拓国际市场。

(二)国外申请专利决策评估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电力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主要目的是占领国际市场,禁止其他国家企业和人员任意使用。但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市场状况非常复杂,所以在申请前要针对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做好市场和风险评估。电力企业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应做好涉及目的国如下内容的评估工作:

(1)了解目的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电力企业应做好调查工作,至少要了解目的国是否已加入世界产权组织(WIPO)、WTO和PCT,主要考虑能否取得相应的国民待遇,以及将来发生纠纷的国际协调等。

(2)了解目的国的法律。尤其要了解目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对目的国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审查流程进行了解,主要是考虑发明创造在目的国授权的可能。

(3)了解目的国的市场前景。向国外申请专利,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产品和技术的出口,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当发明创造有较好的国际市场,有较大的竞争能力时,才有必要申请国外专利。

(4)了解目的国的司法保护力度。首先对目的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进行了解,其次是确认目的国侵权的信息的反馈渠道是否容易把握,主要是考虑是否容易发生侵权,一旦发生侵权能否取得补偿。

向国外申请专利,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所以电力企业要慎重决策,必要时可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国外申请专利程序和途径上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专利法》规定,不可以私自、擅自将国人的(即使是自己的)专利拿到国外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所以,电力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要注意防范因申请程序不当的法律风险。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专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但是,对违反《专利法》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电力企业要准确把握国内专利如何获得外国保护的途径,规避风险,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组织,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依据《巴黎公约》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即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内享有优先权。但是,在这个优先权期内申请人仍然需要到外国去进行申请,而不是自动获得他国的专利保护了。这是由专利的“地域性”决定的。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不错的选择。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由于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可以使用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申请人可自申请13起9个月或者优先权日起16个月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确定的现有技术水平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这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途径相比,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可将进入国家程序阶段推迟8个月或18个月,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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