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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占用性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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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占用性准租概述[1]

可占用性准租(Appropriable quasi rent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后契约机会主义(post-contractual opportunistic behavior)提出的,它是指准租中潜在的可占用的专用部分,是超过下一出价最高的使用者的价值。

准租不同于垄断租金,它不存在超额利润问题,由于专用性资产一旦投资,再将其移动的代价是高昂的,或者对一特定使用者是如此的专用,以至于如果支付给所有者的价格急剧下降,为资产使用者提供的服务也不会减少。

克莱因(Klein)等人认为在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就产生了准租,当资产越专用和产生越多的可占用性准租时,缔约成本的增加将超过纵向一体化的成本,这时纵向一体化企业产生。在克莱因等人看来,高度专用性的资产投资需要一体化行为配合。克莱因实际上指出高度专用化的资产应该保留在企业内部,如果拿到企业外部交易的话会产生准租风险。

格罗斯曼和哈特是纵向一体化产权理论的代表,他们认为准一体化形式影响各单位在操作决策谈判上的力量,也影响到准租的分配。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各单位在关系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激励,也决定了该合作的总利润。他们的模型结论是,所用权应归属于投资对该事业的总利润影响最大的单位。即如果企业甲在专用性资产上的投资比企业乙的投资能够对双方总利润产生更大的影响,那么剩余控制权应给企业甲;反之亦然;如果双方的投资对事业的总利润影响相同,那么非一体化是最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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