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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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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货物买卖谈判[1]

货物买卖谈判,是指针对有形商品即货物的买卖而进行的谈判。货物买卖谈判,按照交易地位可分为采购谈判推销谈判;按照国域界限可分为国内货物买卖谈判和国际货物买卖谈判。在国际货物买卖谈判中,又有进口谈判和出口谈判。

2.货物买卖谈判的特点[1]

与其他一些商务谈判相比,货物买卖谈判有以下特点:①难度相对简单。货物买卖谈判的难度相对较为简单,一是大多数货物均有通行的技术标准;二是大多数交易均属重复性交易;三是谈判内容大多围绕与实物商品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但绝不能因此而轻视, 特别对初次合作、大宗交易、国际货物买卖更是如此。②条款比较全面。货物买卖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形式,货物买卖谈判也是商务谈判的基本形态。在货物买卖的谈判中,通常要包括货物部分的谈判:如标的、品质、数量、包装、检验等;商务部分的谈判:如价格、交货、支付、索赔等;法律部分的谈判:如不可抗力、仲裁与法律适用等。在这些内容中,习惯上将货物部分和商务部分的条款列为主要条款,它们属于交易的个别性条款;而将其他条款列为一般条款,它们是适用于每一笔交易的共同性条款。总之,这些内容涉及货物买卖交易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可有所疏忽,以避免日后引起纠纷。而且,货物买卖谈判的条款内容往往可以作为其他商务谈判参照的一般基础。

3.货物买卖谈判的主要内容[1]

1.标的

标的,即谈判涉及的交易对象或交易内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即指被交易的具体货物,并应为规范化的商品名称。

2.品质

货物的品质,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及其外观形态。它是量度货物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依据,也是货物买卖谈判中的主要交易条件。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即可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在谈判中必须对货物品质做出准确、全面的规定。 根据货物特点和交易惯例, 品质表示方法通常以样品、规格等级、品牌商标、产地名称、说明书和图样等为标准,并在表述品质标准时注意避免使用引起误解的概念。

3.数量

数量也是货物买卖的主要交易条件,它既影响合同的总金额,又与单价直接相关。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果小于或大于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收。有关数量问题,谈判中应根据货物性质和交易需要选用适当的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长度单位、个数单位等。其中,重量最易引起纠纷,故须对毛重净重皮重的扣除方法等予以明确。

4.包装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它不仅有利于保护货物的使用价值,也有利于实现和增值货物的价值。货物买卖中,除少数散装货、裸货外,绝大多数货物需要包装。在货物的包装方面,买卖双方一般主要就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等方面进行磋商。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谈判人员还应注意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的规定和偏好: 如美国、加拿大、 日本等国对进口货物严禁用稻草、 木丝、报纸作包装垫衬物; 伊斯兰国家忌用猪和类似的动物作图案; 英国人视孔雀为祸鸟;巴西、叙利亚忌用黄色;法国、比利时忌用墨绿色等;另外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的标签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

5.价格

价格是货物买卖谈判议题的核心,它直接关系交易各方的经济利益,也与其他交易条件有着密切的联系。货物买卖谈判中的价格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①价格水平。价格水平即单价,它通常是在买卖双方报价的基础上经过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的,而且,价格水平的确定必须联系其他各项交易条件统筹考虑。②价格计算的方式。货物买卖中通常采用固定价格,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内不做调整;有时也采用非固定价格,即只规定作价原则或暂行价。这些均应进行具体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③价格术语的运用。价格术语是贸易(主要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以概括价格构成并说明交易各方权利与义务的专门用语。如: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Ⅳ)、成本加运费价格(C&F)等。 使用价格术语,有助于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和规范交易各方责任,应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交易需要予以运用。

6.交货

怎样使货物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交付给买方,这是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货物买卖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在交货问题上,买卖双方主要应就货物运输方式、装运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等进行磋商。其中,装运时间尤其重要,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运货物, 即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对买卖双方来说,交接货时间应争取与自己的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相吻合。

7.支付

货款的支付,是货物买卖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在不同的支付条件下,尽管表面支付的价格总额不变,但对买方的实际支出和卖方的实际收入却可能有很大影响,所以,谈判各方都应努力争取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条件。为此,须注意以下问题:①支付手段。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手段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其中,大多数采用非现金结算,并应就采用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做出明确规定。②支付时间。支付时间的早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实际收益和风险分担,须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商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以免日后出现枝节。对分期付款,须明确首付时间及金额和之后的分期次数及各期的时间与金额;对延期付款,应订明具体的付款时间和进度。③支付货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还涉及以何种货币计价和支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选择兑换比较方便、币值也较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和支付货币。由于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在出口谈判中选用汇率呈上浮趋势的“硬货币”,进口谈判中选用汇率呈下浮趋势的“软货币”,则为有利。④支付方式。货物买卖中涉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每种方式又有多种具体形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也不同,谈判中应结合双方实力对比、对方资信状况和贸易惯例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8.检验

检验,是对被交易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实施的检查和鉴定。检验合格,是卖方履约的重要标志,也是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许多国家的法律与有关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或默示了买方收到货物后的检验权利和卖方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避免合同履行中的矛盾,谈判中关于检验的磋商主要有:①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通常针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基本内容进行。检验方法指物理检验还是生化检验,抽样检验还是总体检验等。②检验时间和地点。 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 以离岸品质和数量等为准;以到岸品质和数量等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为依据,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利并可依此索赔。以上三种做法中,第一种、第二种分别有利于卖方和买方;第三种兼顾了双方利益,比较公平合理,是目前采用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在给予买方复验权的情况下,也须对复验时间和地点做出明确规定。③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具有资格并与交易双方无利害关系。检验机构的类型很多,如中国商品检验局主要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检验。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某些非可控的自然或社会力量引起的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可能会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贸易实践和各国法律均认可不可抗力,但对其细节没有统一规定。为防止交易中某一方任意扩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范围的解释和维护当事各方的权益,通过磋商并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必要的。 谈判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涉及: ①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②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的机构。③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④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的履行和处理等。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产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仲裁机构居中做出的判断和裁决。仲裁一般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仲裁申请的自愿性,即仲裁申请必须由当事各方一致同意并通过订立协议确定,没有仲裁申请协议的争议是不予仲裁的;二是仲裁结论的终局性,即一旦当事各方将争议递交仲裁,就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因此,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保持交易关系,并手续简便、费用较低、时间也较短。商务谈判中的仲裁条款应协商的问题主要是:①仲裁地点。②仲裁机构。③仲裁程序。④仲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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