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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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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期货采购[1]

期货采购是指采购时供货单位尚没有现成商品,交易成立后,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实行商品与货款相互接受的一种买卖活动。这种采购方式购销双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2.期货采购的特点[2]

(一)采购地点固定

期货采购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且要通过自己选定的经纪人代理采购。采购的实物交割也是在交易所规定的地点进行的。

(二)采购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称为期货合约。它是标准化的交易合同,其内容和形式均由期货交易所规定。这就避免了远期合同采购中每笔交易都需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的繁杂手续,简化成交过程。

期货合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商品质量等级。期货商品均按交易所规定的质量等级的标准品进行交易。双方无需再对质量问题进行磋商。标准品通常根据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商品质量等级确定。2.商品数量。每张期货合约中的商品数量也是由交易所规定的,称为交易单位。如美国纽约棉花交易所规定:一张期货合约的棉花数量为500磅一包的棉花100包,即一个交易单位为5万磅棉花。

3.商品交货期。期货合约中规定了每种期货商品的若干个交货月份。交易者可以在成交时选定其中一个月份为实际交割的时间。在美国,交货期在一年以上的为远期期货,交货期在一年以内的则为近期期货。日本的期货交易期一般在半年左右。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称为第一个通知日。美国的商品交易所规定,卖方须在第一个通知日前通知交易所本月内的具体交货日,并选定若干个指定交货仓库中的一个作为交货地点。买方在交货月中会收到交易所的交收通知单,并须随即付出货款,接收货物

4.交收地点。由于期货交易量很大,因而必须有能够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仓库作为交收地点。交易所通常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库作为交收地点,并授权自己的质量检验员去交收地点检验商品质量

综上所述,标准的期货合约规定了交易商品的数量、质量、可替代标准品的等级及其与标准品价格的差额和交割地点等内容。在期货合约中并没有注明交易双方的名称、交割月份及成交的价格等。这些内容只是在每次期货交易成交时才被确定下来并注明在期货合约通知书中。

(三)交易有可靠的保障

期货合约一经签订,即由期货交易所担负合约履行的责任,即使合约一方破产,也能够保证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商品交易所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有较雄厚的资金作为每笔期货交易履约的保证。商品交易所中设有商品结算所,担负着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和交易者利益的责任。结算所的保证体系是通过以下3种手段来运作的。

1.交易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规定了客户付予经纪行的最低保证金限额。一般交易保证金比率为成交合约总值的2%~10%。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双方在期货合约成交时交纳的。追加保证金是维持全部未平仓(平仓指买进或卖出与原合约金额、数量相等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的行为)合约所必须增加的保证金,一般是在期货合约价格发生变化并造成亏损后,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未来价格继续波动的风险时交纳的。例如:某客户以每袋120元购人大豆期货合约50张,每张合约250袋,交纳保证金15万元,10天后,大豆期货的价格降为每袋113.5元,若客户交纳的佣金为每张合约20元,则亏损额为:

亏损额=(120—113.5)×50×250一(20×50)=82 250元

此时,亏损额已超过初始保证金的50%,为保证履约,经纪行需向该客户收取追加保证金,使保证金额达到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结算所会员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通常略低于经纪行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数额。

2.结算所会员定金制度

结算所会员定金,是每位会员取得该结算所会员资格时必须交纳的。它常以现金或证券形式存在,不得用于日常交易支付。在交易保证金及平仓等手段不足以抵偿违约风险时,可运用结算所会员定金对受损失一方进行补偿。

3.收费结余储备金制度

收费结余储备金是结算所从每笔合约结算服务费中的提成积累。它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保障着期货交易合约的履行。

(四)期货合约可转让

这一特点是期货交易与远期合同交易最根本的区别。在期货交易合约到期之前,交易双方都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中,通过合约转让或反向买卖(平仓)等手段来解除合约对自己的约束,而无需征得交易对方的同意。期货合约每一次转让,都由交易者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和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测,重新确定到期交割价格。这一特点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决策,转移风险,避免盲目性。因此,期货交易已成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组织产、供、销的有力手段,成为市场组织化和有序化的重要标志。

期货交易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期货交易的上述特点,使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容易确定和划分。这样才能保证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符合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那些规格品种复杂、专业性能很强的商品不适于期货交易形式,如机床、通讯设备等。

(2)商品交易量大,价格易波动。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分散和避免价格风险。因此,有广泛的需求、交易频繁、价格易波动的商品进入期货交易市场才有意义。

(3)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期货合约的交割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如果交易的任何一方形成垄断,都会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受到操纵。

(4)易于储存和运输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最长可达2年以上,最短也要1个月。因此,商品必须能长期储存,质量稳定,运输方便,损耗小。由此可见,适于期货交易的商品主要有广泛使用的工业基础原料和大宗农副产品,如谷物、棉花、木材、有色金属、石油等等。

3.期货采购的种类[2]

期货采购按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以转移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采购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采购。

(一)套期保值采购

套期保值采购是为防止未来购人商品时,因价格上升带来损失而先期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的采购方式,也称为买期保值。例如:某大豆加工商按目前市场价格水平与食品生产商达成协议,在6个月后由大豆加工商出售豆油给食品生产商。由于大豆加工商目前手中没有加工豆油的原料,所以他必须对如何采购大豆作出决策。如果今后6个月内大豆价格上升,则其销售利润将下降。为避免这种风险,该大豆加工商在期货市场买进6个月后交货的大豆期货合约。在6个月后,当大豆加工商在市场买人大豆现货以便加工豆油时,价格已上涨。然而由于他已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套期保值采购,可以利用卖出手中的大豆期货合约来获利(因为期货市场上的大豆价格是与现货市场上的大豆价格同步上涨的),从而抵消现货采购的亏损。这样便可保证原定的豆油销售利润。

由此可见,套期保值采购是利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变化同步性来实现回避价格风险的采购方式。

(二)投机性期货采购

投机性期货采购是在期货市场上以牟取利润为目的而买人期货合约的行为。期货投机者通常在某种商品价格看涨时买人期货合约,在价格看跌时,再卖出合约从中盈利,因此这种方式又称为买空卖空。它虽然从形式上与套期保值采购者的平仓行为相似,但性质却有所不同。套期保值者关心的是自己商品的价格和经营风险,而投机者关心的则是期货合约本身和期货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

4.期货采购的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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