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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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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金融舞弊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
票证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
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消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
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
交易价格罪
违法向关系人
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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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具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条件,但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集资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不以诈骗方法的行为方式为必要,而是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5.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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