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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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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统一税概述

工商统一税是中国以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实行两次课征制的一种流转税

1956年中国基本完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有制关系已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国家制定了“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改革方针,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在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的基础上简化合并,开征了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在1958~1972年的15年中,成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征收。

2.工商统一税的特点

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对产品征税,又包括对商业、交通运输和服务行业征税,征税办法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改变了原来商品流通税的一次课征制,实行对工业、商业两个环节的两次课征制。即对应税工业品和应税农产品分别在工业生产环节和农产品采购环节征收一次,应税产品通过商业零售的,再在零售环节征一次税。

税率基本上是按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的税负换算确定的,只对少数产品的税负,根据合理负担、有利于生产的精神作了适当调整。

③把全部工业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对不便列举品名又难以概括列举的,均纳入新设置的“其他工业产品”税目征税,改变了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只就列举产品征税的规定。

④以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农产品采购支付金额等为计税依据,与纳税人的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相一致,便于征纳。废除了过去按照商业批发牌价计算税款的办法。

⑤鼓励发展协作生产,对在全国范围内协作生产的若干产品给予免税照顾。

⑥对“中间产品”征税的品目由过去的20个减少为棉纱白酒皮革、饴糖等少数产品。工业品在工厂环节一般只征一次税,简化了征税办法。

工商统一税颁布施行后,因其征税范围广泛,具有普通调节和特定调节相结合的特点,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等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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