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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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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国家监督的特点[1]

1、法定性。即国家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范围、程序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监督主体只能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滥用监督权。

2、严格的程序性。国家监督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监督,作为一种制度性设置,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

3、直接效力性。国家监督是以国家名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监督,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能直接引起法律后果。被监督者必须接受并作出相应的行为

3.国家监督的内容[1]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检察和督导的活动。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1、立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有关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2、权力机关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是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3、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是指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控制,以规制和防范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及由此产生的权力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它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一是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二是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上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同类职能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

2、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行监督。如财政部就国家财政问题实行监督,卫生部就卫生工作问题进行监督等。此外,政府内部还设立监督性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施专门监督。目前,这类监督部门主要有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1、检察机关的监督,亦称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的监督。

2、审判机关的监督,亦称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院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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