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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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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检条款

商检条款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订有有关商品检验的条件和内容。货物在什么时间和地点进行检验,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定。

2.商检条款的主要内容

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
  •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3.商检条款的内容分类

按照商检条款的内容,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检验索赔条款,是对检验权、检验时间及期限、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和费用以及检验证明文件的效力等的具体规定,这是检验、复验、仲裁及索赔的依据;

二是检验具体条款,是对有关商品的规格、品质、等级、数量、包装的要求。

在《销售合同条约》中.对货物的检验作了如下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性能,商检可分为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包装检验、兽医卫生检验以及动植物检疫等。

在实施商检前,首先要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这一手续称为“报检”,报检又可分为出口商品报检和进口商品报检。

凡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以及按照合同要求、输入国法律规定、出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商检的商品。都应列入出口商品报检范围。进口商品报检,是指列入“种类表”的商品在到货后由接货单位向商检机构报检,发现商品检验指标与合同不符的.需向有关责任者提出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提出复验、出证。

对尚未成交的出口商品,或者已成交尚未装运的商品,经营单位可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称为出口预检;另外,商检机构派员到商品产地或加工、包装点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称为产地检验,也属于预检。对已签发预检合格单证的出口商品,出口前经营单位向原检验的商检机构申请换证.商检机构对该批商品进行查验,称为出El查验。经产地检验合格,在申请出口换证时.也需要由口岸商检机构查验,称为口岸查验。

4.商检条款的作用

商品检验条款同其他条款一样,也是重要的交易条件之一,它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及经济利益的得失,出口商品能否保证符合订货的质量要求,进口商品发现质量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都与贸易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密切相关,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必须谨慎、认真、细致地订好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5.商检条款的注意事项

在订立商检条款时,应注意:

(一)必须明确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和出具何种证书。

(二)必须使商检条款与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等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苛刻或过于繁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所出证书不符而难以议付。

(三)必须明确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在买方有复验权的情况下,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的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由卖方同意的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才能作为有效的索赔依据。至于复验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性和港口情况加以确定。通常,一般货物的复验期为货到目的地后30~45天;机器设备一般为60天或60天以上;对订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可长达1年或1年以上。除买卖双方有规定之外,复验地点一般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目前,我国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是以目的港作为买方的复验地点。

(四)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同一种商品,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事先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一种标准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而不能列上“某种或某几种”标准和方法的字样,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假如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6月1日颁布)第二章第14条规定,对于进口商品则应“按照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出口商品,根据上述细则第三章第21条规定,则应“按照国家商检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不能允许外商派人到我国内来监督检查或代表买方或卖方执行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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