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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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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1]

2.商标权质押贷款

3.商标权质押贷款制度的构建

如何构建完备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制度,是保证此项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2]

1.质押贷款的条件

第一,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这是企业的基础资料,银行方面应当进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审查。第二,用于质押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第三,作为质权的商标应该是全国或地方知名商标。第四,商标所标识产品的市场空间。如有的银行就贷款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且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价值评估与授信额度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贷款数额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多不超过该商标评估价值的50%。质押贷款商标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值得强调的是,商标权质押区别于专利权质押,用于抵押的质权是企业产品的标志,甚至是企业的整体形象,而不是一项技术。因此,从质押力度看,商标权质押的是企业的家底,对企业如期还款有较强的约束力,但是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往日辉煌不在,商标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是负价值。专利则并非如此,即使企业破产,仍然具有价值,甚至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可见,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就是对企业整体发展和产品市场空间、价格走势的全面评估,而不能就某一方面进行评估,否则就是片面的,难以反映商标的真实价值。

3.制定规范的质押合同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书面合同。合同不仅包括质押合法性事项,还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规范:

第一,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即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第三,一件商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则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所有人。第四,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4.加强政府的支持与引导

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

在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方面,地方政府应本着对企业支持和对银行负责的态度,集中做好三项工作:第一,发挥政府优势,面向品牌优势企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逐步建立起相关制度。第二,在落实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向银行推荐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初步筛选;通过全面的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深入准确的侵权分析,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综合判断和风险评价;对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调查和专项评价。严格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无不良记录、资信好的企业入围,供银行评价和选择。第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即实施知识产权融资贴息办法,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财政局于2007年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即在银行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完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创新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必须要搭建的服务平台。我国现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但真正从事无形资产交易的为数不多,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发挥“政策引导、平台搭建、有效服务”的职能,在建立完备的无形资产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发布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通过便捷的交易方式、产权登记、变动模式,实现产权合法转让。同时,要注重改善手段,实现全国联网,扩大信息辐射范围,拓宽包括商标专用权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流动渠道,提高无形资产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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