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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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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内部审计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本质特性,是实现其目标、履行其职能的必要保证。

2.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标志[1]

1.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

“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这个标志表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属于组织上的独立性。它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只有内审机构具有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它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其核心有三:

第一,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一个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反之,则越弱。

第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

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最高层领导管理组织中的所有部门可以赋予审计人员权力,以审查本组织下属企业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内部审计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一方面代表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执行本公司的内控评价和咨询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又代表本公司最高决策层对下属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其审计活动不受到干扰,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2.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

“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这个标志一般被称为“客观性”,它是内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具有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客观性”的具体表现总括起来有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营活动及其决策过程之外,以确保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不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屈从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决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

二是审计人员必须诚实、勤勉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风险因素[2]

(一)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客观风险因素

根据《独立性与客观性:面向内部审计人员的框架》,把这些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客观性的威胁因素分为以下八个类别:

1.自我检查。当审计人员检查自己以往所做的工作时就产生了自我检查威胁。例如,某审计人员可能再次审计曾经为之提供过咨询服务并在项目实施中采纳了他的改善经营建议项目时,审计人员极有可能对被审计事项的错误或缺陷不再挑剔和机警,在工作时,很难保证客观性。

2.社会压力。当审计人员面临或意识到来自相关群体的压力时,社会压力的威胁就可能产生。再比如,审计人员不愿意反对审计小组内多数人员的观点,但却拥有自己的明确观点时,也会产生一种压力。

3.经济利益。当审计人员的审计活动可能带来自身经济利益损害的影响时,会有压力冲突。例如审计人员或其亲属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或债券时,一旦发现问题,其利益可能受损。再比如,当审计人员的个人就业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能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紧密相关时,威胁会产生。

4.私人关系。人情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审计的客观性。关系密切程度不同,影响不同。比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经理私交甚好,此时可能会淡化或延迟不利的审计发现和报告。

5.熟悉程度。由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工作过,都可能产生这种威胁。比如,因非常熟悉而在审计中产生同情心,对审计立场丧失。另外,因为非常熟悉,惯性的错误判断可能使审计人员对某些问题视而不见。

6.文化、种族与性别歧视。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在文化意识方面认识不同,或审计人员本身存在种族歧视或者性别歧视时,可能会发生客观性威胁。比如,在跨地域多分部的企业中,本地的审计人员可能对外地的被审计人员产生某种偏见或歧视,这种歧视就有可能使审计人员不能做到客观。

7.认知偏差。当一个人根据自己在某种情形中的角色来解读信息时,就可能会出现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心理偏差。

8.混合因素。以上因素有可能是多样并存的,这种混合因素往往在审计中会破坏审计人员应有的客观立场,从而影响审计结论

(二)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主观因素

1.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是指负责监督机构的审计和控制工作的治理层。内部审计委员会是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的首要屏障。而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则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委员会构成层次过于单一,人员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关系。

2.内部审计人员缺少完整的独立性。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落后和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定位缺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单位企业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当企业领导授权、批准的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内部审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表现得无能为力,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是目前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审计人员有很大一部分由会计或管理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审计活动。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经济上缺乏完整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经济上的保证是开展内部审计的保障。充足、有保证,不受被审计对象控制的经济来源,是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保证。内部审计既不像国家审计经费上有财政保证,也不像社会社团组织那样有独立的审计收入作为支持,内部审计的经费,是企业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经费的来源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管理层,随意性强且灵活性较大。这样往往会由于经费不足,而造成有的审计项目无法开展,所以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很多审计项目无法实施,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4.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3]

1. 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

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多数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也有些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充分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和公司、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同属一个机构,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不可避免;内部审计人员也时常要承担经营责任,因此,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易受损害。

4. 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有很多是来自财会部门,虽然他们有实践经验,但缺乏审计方面的知识。此外,领导的不重视和人们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许多人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审计人员的队伍不稳定。这些因素都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不高。

5.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4]

内部审计要独立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审计行业的要求及《审计法》的规定

保持独立性是国际内部审计行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现行《审计法》的明确精神规定。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专业实务部发表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一书中“独立性”被作为内部审计实务的具体标准来发布。我国现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公认的内部审计执业条件,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维护内部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目标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目标:一是查错纠弊;二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内部审计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开展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必然要求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如果内部审计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信性就要打上问号,基于其结论作出的决策和建议就没有落实或执行的必要,内部审计的目标则无法实现。

(三)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内部审计职能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在为经济单位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防护、评价、参谋等建设性作用。内部审计要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活动来体现。这就涉及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离不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现状的要求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能,这种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下开展的审计工作,如果不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就会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完全被单位管理层的意志所左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

(五)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体现在其审计结果应该是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如果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没有坚持独立性原则,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为依据得出的审计结果就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只有确实按照独立性原则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不独立的表现[5]

(一)机构不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明确,独立性受到限制,审计质量受到质疑

地位不明确不统一,既表现为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的地位,又表现在隶属关系的极不统一;既有对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负责的,也有对总经理负责的,还有受监事会和董事会领导的。而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从企业来看,我国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特别是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与经理层的经营职能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就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集于一身,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和自己监督自己的不合理现象;如果内部审计机构由经理层领导,同样会形成执行、监督职能为一体,自己监督、自己执行情况的现象。

(二)精神不独立:内部审计责任定位较为模糊,工作状况无序,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质量不高 内部审计是基于加强内部管理与调控的内在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它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内部审计定位不准使这一使命很难发挥。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职能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内部审计的设置模式、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也已有较大的改变,但内部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仍没有找到准确定位。

(三)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使审计工作重点偏颇,范围狭窄

由于内部审计是行政命令的产物,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受到所在单位的排斥,得不到企业领导的信任,不能了解企业内部重大的经济活动,不能参与决策,有的企业讨论重大改革措施时有意识地避开内审机构及人员,这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相关资料,其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

7.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6]

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现组织上的独立和精神上的独立两个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是指在组织结构中要给内部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精神上的独立是使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性。

(一)组织上的独立

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取得领导的支持,拥有良好的组织条件,这样他们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这些条件一方面要靠内部审计部门自己去创造和争取,另一方面要由单位提供,但本文认为主要取决于单位。实现组织上的独立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1、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单位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负责。

直接领导内审部门的领导级别越高,就有确保内审部门的工作范围足够广泛的权威,能够增强独立性。同时,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也使单位能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促进内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综观中外内部审计的现状,目前内审机构的设置有几种主要类型,如(1)受本单位财务经理领导;(2)受本单位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3)受本单位总经理领导;(4)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不参与日常管理的外部董事,由他们负责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内部审计部门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能增强内审人员相对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理论上讲,上述最后一类是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但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有其他工作职责,并且常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一般一年定期会见几次,很难对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内审部门通常接受高级管理层的行政领导,而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内审部门工作目标、人员计划和费用预算。内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报告关系,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2、内审部门经理必须能和董事会直接交流信息。

如何构建交流渠道呢?内审部门经理应有权出席、参加由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职责有关的会议,如有关审计、财务报告管理控制系统等会议。通过在会议中提交书面或口头的报告,通报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和实际审计工作的信息,内审部门就能与董事会直接交流。另外,为了排除其他干扰,应该设立“绿色通道”,使内审部门经理每年至少能与董事会单独会晤一次。这样的直接交流机制,使得审计信息能迅速地以本来面貌到达董事会,避开了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因素。

3、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应由董事会确定。

人事任免(或选举机制)是组织结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一个被授予某个职位(以及与该职位相联系的权力)的人,总是对其任命者负责,并且为了保持其职位和权力,总是倾向与代表并维护其任命者的利益。因此,由谁来决定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对于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极其重要。如果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他们将对内审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职责分工的角度看,高级经理层是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决策者和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内审部门评价的对象——管理控制过程是在高级经理的指挥和领导下进行的,故内部审计无法做到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经理为了维护其地位,势必要博取高级管理层的欢心,也无法保证内审工作实质上的独立性。因而不能由高级管理层决定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相对而言,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又需要了解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目标的实现情况。为此,它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和一批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向它报告。所以,将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权赋予董事会,是单位的较佳选择。

4、单位应当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形式确定内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和董事会的确认。

在章程中,单位必须明确内审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的相关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这样,章程赋予内部审计相关的权力,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由于内外环境不断发展变化,单位还必须定期评价章程中所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是否有助于内审部门履行职责和保持独立性。该项评价工作可交由内审部门经理来完成,因为他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够透彻了解章程是否有效,能够进行信当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当然,这种定期评价的结果必须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5、内审部门经理应当每年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书面形式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年度计划是内审部门进行审计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内审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控制的标准。内审部门在报送计划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制定的依据,并应包含足够的资料,以使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据此作出批示。计划内的有关事项在年度中如有重要变动,应该另行报批。内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活动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行使审计职责。

6、内审部门经理应适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重点说明那些根据内审部门经理的判断,可能对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审计结果(包括违法、违章、差错、低效率、无效、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等)和改进建议,以及已批准的审计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偏离的原因。管理层应决定是否对重要审计结果采取纠正措施,以及采取怎样的纠正措施。如果高级管理层考虑到成本效益性和其他原因而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这时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应将查出的重要审计结果和管理层的决定报告给董事会以提醒董事会注意。如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判断一致,都决定不采取纠正措施,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内审部门经理应该再次向董事会报告,引起其重视。当然,内部审计部门只有建议权,他们不能代替管理层决策,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管理层,最终的决定权始终在高级决策层手中。

(二)精神上的独立

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在精神上是独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对有关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扰,对审计结果不作重要的质量妥协,保持客观性和职业操守。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就不能把内审人员置于一种使他们无法作出客观的专业判断的环境中。为此,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在分配工作任务和指派审计人员时,应避免实际的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当审计人员被派去审计自己曾经或即将负责的工作时,常常出现利益冲突,因为一个人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偏见则可能是由个人好恶或历史原因等造成。偏见不等于成见,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的责任人互不友好或过于亲密都会妨碍内审人员专业判断的客观公正性,造成偏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许多单位的内审部门力量比较薄弱,开展较大型的审计项目时,经常需要从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抽调人员。如果抽调的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也会影响到审计的客观性。内审部门经理需定期向内审人员了解关于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以做到心中有数。当然,这种事先了解不能保证内审经理全面掌握利益和偏见情况。如果利益冲突和偏见的情况已经或可能出现,相关的内审人员必须向内审经理报告,经理此时应另派他人。如果内审人员隐瞒不报,导致审计结论不客观而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或由于提供了不实信息而使管理层作出了不当决策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追究该审计人员的责任。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审人员应定期轮换。

即使开始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偏见,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的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双方由陌生到逐渐熟悉,发展出私人友谊,或是由于过于熟悉业务而觉单调乏味,导致懈怠和疏忽。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因此,定期轮换对于保持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是必要的。

3、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

在实现经营中,由于专业人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人员经常会被抽调去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单位及内审部门应明确该内审人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而是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以后他们不应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以免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同理,从其他部门调入或临时借用的内审人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不能被委派去审查他们原先从事的活动。

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要考虑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各种情况,尽量保证审计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另外,加强对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提高单位管理效果,降低经营风险,帮助单位达成目标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逐渐发挥,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审的作用,单位需尽可能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目前许多单位并未理解内审独立性的真正涵义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本文根据内审的特点,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但由于实际工作错综复杂,他们在不同单位不同情况下,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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