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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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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储蓄合同[1]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2.储蓄合同的特征[2]

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3.储蓄合同的效力[2]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4.储蓄合同的终止[2]

储蓄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5.储蓄合同的本质[3]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储蓄是资本家集中和扩大资本的一种形式。而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是社会主义的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6.储蓄合同的基本种类[1]

1.活期储蓄合同。

活期储蓄合同,是指不规定存期,储户可以随时存取,金额和存期不受限制的储蓄合同。它适用于居民日常待用资金的存储,具有起存额低、灵活方便、存取频繁、适应性强的特点,较受群众欢迎又能为储蓄机构提供廉价资金。储蓄机构利用众多储户此存彼取、先存后取的时间差,可以积聚一笔可观的廉价资金,成为储蓄资金的重要来源。

活期储蓄合同又分以下三种:

(1)活期存折储蓄合同。

活期存折储蓄合同是活期储蓄合同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一种传统的储蓄合同。签订合同时,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交给储蓄机构,再由储蓄机构签发活期储蓄存折,储户在以后存取款时,凭存折和填写好的存取款凭条随时办理存取款手续。留有印鉴或密码者,取款时需核验印鉴样式和密码。该合同的特点是:①1元起存开户后,存取时、金额不受限制,随时存取,灵活方便;②既可保障存款安全,又可得到利息收入;③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是我国目前惟一采用复利(利滚利)计息的储蓄合同,如果未到结息日取清销户的,利息同时结算;算至取款的前一日为止;④通过活期存折储蓄的积累,可为转存定期储蓄创造条件。活期存折储蓄具有灵活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广泛适应性的优点,凡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中暂时不用的零星货币资金都可存人活期存折储蓄。

(2)活期存单储蓄合同。

活期存单储蓄合同适用于那些存取不够频繁而近期有较大款项需临时存储的储户。储户开户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开户单,一次性存入款项,金额存期不受限制,由储蓄机构开具活期储畜存款单,加盖公章和经办员名章后交给储户,储户以后可凭此存单随时办理一次性支取手续。利率同活期存折储蓄一样,但这种储蓄是利随本清,不论存期多长,都不按每年在6月30日结息,其具体核算手续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样。

(3)活期支票储蓄合同。

这是一种传统的活期储蓄合同,主要适用于科研、文艺、医务等知识界和归侨、侨眷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存储需要,便利其存取和结算。年结息一次,办法与活期存折储蓄相同。它的特点是可减少现金流通量,方便储户取款与结算,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和款项清算,利于银行合理调整劳务组织,搞好优质服务。

2.定活两便储蓄合同。

这种储蓄合同不限存期,兼有定期与活期储蓄合同的特点,既有定期之利,又有活期之便。它既可在存期长的情况下,按规定获得较高的利息,又可享受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的方便。而且可以在辖区内通存通兑,保密性强,适用于流动性强、用途不定、时间不定的待用款项的存储。这种储蓄合同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储户存款时,不必约定存期,起存金额一般为50元。储户存款时,由储蓄机构发给定活两便存单。

3.定期储蓄合同。

定期储蓄合同,是相对于活期储蓄合同而言的。它是一种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或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合同。其特点是存储金额较大,存期较长,利率较高,存款较稳定。这有利于储蓄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运用此类资金,也有利于群众存储生活节余款和有目的的消费

定期储蓄合同有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合同。这是一种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合同。其特点是存期长,金额大,稳定性高。适用于较长期不用的款额,较大的节余款以及个人积累款的存储。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合同。这种储蓄合同适用于群众将零星小额节余款积零成整的储蓄。其特点是:能够促进群众积累,计划性强,适应面广,适合各阶层群众参储,尤其适合低工资职工生活节余款积零成整的需要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合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合同是指约定期限,整笔存人,分次取息,到期还本的储蓄合同。它的特点是存款金额大,稳定性高,适用于有较大一笔款项在一定时期内不许动用,但又要负担一定的生活赡养费、子女教育费或其他费用的城乡居民、华侨、侨眷等的存款。(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合同。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合同是指一次存入一笔整数,分期陆续平均支取本金。它主要适用于:一次收入一笔较大款项,准备在较长时间内陆续使用的需要。如一次性生产奖金、作家的稿费或其他季节性收入等,准备将一笔款项有计划地安排日常生活需要。如海外华侨汇入一笔侨汇,准备用于其子女的每月生活、学习费用或家属的每月生活赡养费等。该合同主要优点是:可以帮助有整笔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储户计划安排生活,并保障整笔存款的安全。

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是专为鼓励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参加储蓄的一种利率优惠的储蓄合同。储蓄对象为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人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国家银行兑换所得的人民币。这种合同具有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的各种优点和特点,又有优惠的利率。目前这种储蓄只办理整存整取一种方式。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1年、3年、5年3个档次。取款方式有凭存单取款或兼凭预留印鉴、密码或兼凭身份证件(护照、居住证、各级政府证明文件等)支取。开户存储时,储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侨汇证明书”或“外汇外币兑换证明”,约定存期和选定取款方式,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按约定的取款方式办理支取本息的手续。存单记名,可以挂失。

这种储蓄属于人民币储蓄性质。存入时,以人民币存储,,到期时本息以人民币支付。这笔存款如果到期不用,可以转期续存,应付的利息可以加入本金一并存储,并享受优惠利率。这种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台或国外。

由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合同目前只有整存整取一种类型,如果储户需要转为存本取息合同,按一般存本取息合同利率计算,只要其本金未取出时,到期仍可将本金转回这种优惠利率的整存整取方式存储。这种储蓄合同的到期支取、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以及提前支取的手续及计息办法均与一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

7.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1]

(1)储蓄合同的主体是储蓄机构和储户。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所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储蓄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储户,即向储蓄机构存储货币的公民,又称为存款人、储蓄人、储蓄存款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成为单位存款合同的当事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成为存款人,但由于其存款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在一定程度上也纳入了单位存款的管理范围。

(2)储蓄合同的标的物为储蓄存款,即个人合法所有的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和外币。

储户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后,货币使用权即发生转移。而且作为合同物的货币必须是个人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是个人的合法收入。

(3)储蓄合同的订立基于储户自愿。

储蓄合同订立的主动权完全在储户,即是否储蓄、储蓄金额、储蓄种类、储蓄时间、地点等由储户自己决定,储蓄机构不得干涉。这与单位存款不同。单位存款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必须遵守现金管理工资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存入金融机构,这种存款合同的订立不能由存款人自由选择。

(4)储蓄合同是实践合同。

在储蓄合同中,储户必须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合同才能成立,即使储户同意货币存入储蓄机构而尚未能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前,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储蓄合同是实践合同。

(5)储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标准合同。

储蓄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储户填写凭条或存单,储蓄机构签发存单或存折,而且存单格式固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由储蓄机构事先确定,因此,储蓄合同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

(6)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

储蓄机构有权使用储户的存款开展金融业务,但存款到期时不仅需向储户支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息的多少遵守国家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都是有代价的,因此,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

(7)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储蓄合同中,实际上只是储蓄机构主要负有应储户请求按时向储户支付本息的义务,因此,储蓄合同是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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