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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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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2.保费收入的特征

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征。

3.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保险商品的计价原则及价格内容的构成

1、保险商品的计价原则

保险商品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则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则,它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

2、保险商品价格内容的构成

保险商品的价格分为总价和单价。总价是指每一保险单所应缴纳的总的保险费。单价即为保险费率,是指每一危险计算单位的费用率,亦即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 从结构上分析,总保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部分组成,纯保费是提供保险商品有用性与有价性的源泉,是保险人利用损失概率计算而成。纯保费又分为危险保费与储蓄保费两个部分,危险保费是保险赔款及死亡给付的资金来源,储蓄保费是满期给付、退保金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安全附加和预计利润三部分。其中营运费用是取得成本及日常经营管理成本的来源,对于短期保险业务区分为佣金与管理费用;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区分为新契约费、维持费用、收费费用三个部分。安全附加对于短期保险业务是为重大危险等所预存的准备;对于长期保险业务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准备。预计利润提供保险经营者的预计报酬。

5.我国及主要发达国家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我国对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保费收入采用了相同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原则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认。主要发达国家对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制定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体现了各国对保险业务的基本认识。下面对澳大利亚等国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作一简要的介绍:

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AASB1023规定了短期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担风险,(2)假设保险风险的发展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的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根据风险的进程和经过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AASB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即,如果保费构成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部分确认为收入,而将其中的储蓄或投资部分确认为保单负债。若这些构成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将整个保费确认为收入。

2、法国。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部分通过未经过保费(负债)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储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调整。

3、德国。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关于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假设不合适,则在分摊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发展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报告为收入,收到的与报告年度不相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若财务报告年度的截止日在保险期间内,则财务报告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期间开始与结束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

4、日本。短期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5、荷兰。短期保险业务开始体现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如果风险在此期间并不均衡分布,保费必须据此而进行一些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括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因此,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基础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足够谨慎的精算方法确定。

6、英国。短期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部分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7、美国。短期保险业务的营业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括在营业保费中。将营业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费税也包括在营业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由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期间并不一致,所以按已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确认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报告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报告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进行处理。

6.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及其评价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各个国家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也没有一个统一意见。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造成了各国保险会计信息语言交流的困难。1998年财政部对保险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后,根据保险业专业化经营的特点制定了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统一规范, 但由于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对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及新近出现的保险衍生产品没有具体的规范,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不统一。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其他国家比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是否制定不同的确认原则。由于长期保险合同与短期保险合同在收入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保险收入所赋予的内涵各不相同,如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而长期保险合同由于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特点,其收入中包含有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是唯一的;二是保费收入的报告是否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问题。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虽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但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保费收入基本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数额,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都是按收付实现制基础计算的;三是长期合同收入中所含储蓄成分或投资成分是否应作为收入确认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都作为收入确认。但是由于附加的储蓄成分与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将其确认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险的真实目的,造成我国保险业收入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同时,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是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监管会计原则下,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等问题。

当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用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期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基本评价: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过期间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明显不均衡,一些国家也允许采用不均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达到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 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递延与匹配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 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的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与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以上两种模式给短期保险业务导入了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理念,同时也导致了对保险负债不同的认识。递延与匹配模式遵重了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约束,将收入和相关费用联系起来,重点强调报告收入的数额和时间,但回避了保险行业基本特征, 对保险负债下了一个并不确切的定义。资产负债模式重点强调保费收入与保险责任应保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照顾到了保险业务的基本特性,但在收入的确认上不能从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映收入与负债的匹配关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又称后瞻法。在该模式下,通常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含有的投资和储蓄部分确认为存款负债的增加,这项存款余额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确认。伴随着人寿保险变动条款和给予双方更大谨慎权保单的出现,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型变得更加流行。如万能寿险、投资连接产品、变额寿险及指数型保单,尽管这些保单条款各异,它们每一个都包含对保单持有人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主要用来传递不同时期和不同功能的经济活动,与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多大的区别。这些从传统保险产品中衍生出来的业务只对投保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递延匹配模式在负债确认上有类似的做法, 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又采用了与递延与匹配模式不同的做法,主要是由于长期保险业务期间较长,且保险风险发生不均衡,保费收入无法采用递延方式。

(2) 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又称前瞻法。在该模式下,保险人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在会计当期,保险精算采用前瞻性技术直接衡量负债的结果。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抛开了收入与负债在金额上的关连性,并且,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使用现值技术,在综合考虑未来收入的情况下计算未来保险责任。收入与负债的分别计量原则与资产负债衡量方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长期险种中负债计量使用贴现技术,并且由于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导致保险人采用不同的贴现率必然产生对未来收入不同的预期结果,对保险损益可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与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两种模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导入了两种不同的确认理念。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承担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属于储蓄与投资部分基于过去交易的结果确认为负债。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未来基础上,对保险费中风险与投资、储蓄部分不予分割,全额确认为收入,并利用贴现技术对负债进行合理的计量。这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对未来负债的认识上,但都不能直观地反映收入与支出的匹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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