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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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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透明度概念的提出

会计的目的在于向企业外部主要利害关系人 (包括投资者、监管者、社会公众、雇员、主要的供应商和客户)提供对投资、信贷、监管或其他决策有用的信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会计信息有助于提高资本资产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形成契约上的事后 (ex一post)解决机制。纵观会计 (信息)的研究发展,经历了20世纪70和80年代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讨论,如年代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普遍关注,到最近几年来的会计透明度的研究。

从70年代初期开始,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争论上。FASB的第二号概念结构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被认为是这一问题论争的集大成之作。该报告从财务报告的目标出发,提出了两条最基本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 (relevance)与可靠性 (reliability)。按照FASB的定义,相关性是“导致决策差别的能力”,具体指信息的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值得使用者信赖,它又分为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在此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英国等也先后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流动的加剧,各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及相关会计问题引起了人们更多的注意。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各国证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证券市场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由于各国政体、经济发展程度、相互沟通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各国对会计信息披露尚未形成一致的标准。从技术上看,信息披露的标准主要应从时间、质量和数量上去把握,这三者基本涵盖了对信息披露行为在形式、内容和范围上的要求。

1996年4月1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发布了关于IASC“核心准则”的声明。在该声明中,SEC提出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第二项是 “高质量”SEC对 “高质量”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 (transparency)和充分披露。这之后,SEC及其主席加Arthur Levitt多次公开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

1997年初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国际性组织在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原因时,将东南亚国家不透明的会计信息归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联合国贸发局 (UNCTAD)的调查报告直接讨论了会计信息披露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该报告认为,东南亚国家很多金融机构与公司的失败或近乎失败,其可能的原因有:高负债、私营部门对外汇日益增长的依赖、透明度和解释度的不足 (lack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透明度和解释度不足被认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该报告没有正面界定透明度,但对关联方借贷、外币债务、衍生工具、分部信息、或有负债银行财务报表披露等六个问题,比较了东南亚国家会计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发现这些国家会计信息披露明显低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披露不足是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尽管如此,会计透明度究竟指的是什么,它与相关性和可靠性、信息披露概念之间有何关系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界定。

2.会计透明度的涵义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1998年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该报告进一步讨论认为,披露本身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披露,且这些披露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量原则之上。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包括:全面 (comprehensiveness)、相关和及时 (relevant and timeliness)、可靠 (reliability)、可比(comparability)、重大 (materiality)。

会计透明度概念的提出是对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发展。会计透明度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概念,包括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执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会计透明度应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存在一套清晰、准确、正式、易理解、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各种监管制度体系,所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协调一致而不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这是上表受访对象涉及最多的话题;

(2)对会计准则的高度遵循,无论是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能够严格遵循会计准则;

(3)对外 (含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提供高频率的准确信息,能够便利地获取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经营风险水平的信息。

如果说,相关性与可靠性侧重于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信息披露侧重的是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一种方式,那么会计透明度则是一个全面、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同时顾及了会计信息自身的质量标准以及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方式,而且还丰富了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方式,是一套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和一个进行会计信息全面质量管理的“工具箱”。

3.会计透明度的分析

追求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既有成本也有效益。对高透明度会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可从一个国家(地区)整体水平和单个企业两个不同的层次进行。其中,一个国家整体水平的会计透明度,主要取决于该国会计准则及相应法律、法规等的完善程度;单个企业的会计透明度,则更有赖于企业的对会计准则的遵循和自愿披露。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维系企业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以最基本的契约——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为例,这种契约必定在相当程度上涉及到会计信息。由于所有者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加之企业一旦达到一定规模后,经营活动环节相当多,不透明度增高;此外,外部市场环境复杂多变,这一切导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或者说,对所有者而言,信息不透明程度较高。所有者担心经营者会采取 “机会主义”行为等来损害其利益,而理性经济人等表明,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总是在发生。在一个有效的经理市场上,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就必须要让委托人相信他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了取信于所有者,他们具有主动提供会计信息,以提高透明度、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动机。

实践表明,得到广泛采用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这一制度安排的结果。为了保证经营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企业会聘请独立的CPA进行专业审计。本森 (G·Benston)的研究表明,1926年 (在美国SEC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独立审计之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中,82%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轧

我们说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表明这种契约关系遍及与企业运行相关的全部环节,如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及产品销售商、企业内部高级管理者与其下属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等等。同样,在这些契约订立、执行与监督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仍然存在。在一个相对有效的市场环境中,任何有可能机会主义行事去损害契约关系另一方的利益的主体,都存在自愿降低信息不对称度、提高透明度的倾向。通过提高透明度,将有助于企业的真实价值被市场发现和认可,降低其在市场中运行的各种成本与风险。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市场充分了解并相信某企业,则其在市场中的融资成本相对要低。

当然,高透明度也会为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更高的信息提供成本、潜在的责任风险。当一家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不佳、各种经营风险也非常高时,提高透明度的一个可能结果,就是加速该企业的灭亡。企业求生的本能,使得其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着降低会计信息透明度,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市场信任的利益动机。正因为如此,市场安排末能自动实现高透明度,即便在发育较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上,各种“数字游戏”仍然存在。

4.会计透明度的实现

会计透明度的实现:基干我国证券市场的分析

尽管我们将会计透明度的内容界定为:一套清晰的会计准则;所有部门都高度遵循会计准则;对外提供高频率的准确信息。但是,追求高透明度可能会潜在性地限制或损害某些相关的利益团体,这些可能受高透明度会计信息影响的利益团体必然会为了自身利益,降低甚至放弃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

理论上,影响企业是否执行高透明度会计准则的因素很多,我们姑且将其笼统称为 “会计环境”,它总体包括两部分:事前的制度安排,诱导企业自愿提供高透明的会计信息。比如,一个相对有效的市场环境会很快识别企业不透明的会计信息,并给予足够重的惩罚。事后的惩罚机制,使得任何已经提供不透明会计信息的尝试,会因相关机构的严惩而事实上不经济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的十多年左右的发展历程中,暴露了很多会计信息不透明的案例。比如,红光实业 (600083)1997年6月挂牌上市,但当年年末该公司就创下亏损近两亿元的记录。中国证监会事后的调查显示,红光上市前实际上就是一个亏损公司,完全通过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如果上市前红光如实执行当时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制度》,可以肯定,它将得不到上市资格;同样的案例还有郑百文 (6008988),这也是一个完全通过编制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公司;类似的案例每年都要发生数起。

就这些案例而言,会计信息不透明只是问题的表现方式,真正的原因都是超出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之外的,包括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潜在利益激励、公司没有真正的治理结构、政府介入过多过深等等。当然,法律责任的缺位使得事后的惩罚机制失去应有的威慑作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解释因素。具体而言,当企业在考虑不遵循现行会计准则、提供不透明的会计信息时,其潜在的收益是可预期的,包括 “获取”稀缺的上市资格、配股资格等;同样,中介机构也会获得不菲的收益;从我国截止到2000年底的状况来看,潜在的风险很低,只有琼民源的负责人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红光的负责人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入狱,相关的经济处罚低,更没有惩罚性赔偿、特别是对中小股东因会计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损失的赔偿。

实证会计研究也支持这种逻辑推论与现象观察。Ball, Robin and Wu对据称都执行了国际会计准则的香港、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研究表明,如果只按照会计准则区分,这四国(地区)应当提供高透明度的财务报表;但如果按照当地经济和政治环境对财务报表提供者所产生的激励来看,则他们所报告的会计信息将是低透明度的。实证结果支持作者的假设。而ball, Kothari and Robin的研究还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透明度要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其他很多研究都发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性。

换言之,一套清晰、准确的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是为高透明度会计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只有当相关会计环境使得提供不透明会计信息的预期收益为负时,会计高透明度的实现才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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