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老豆说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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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至今,业界讨论的焦点之一仍然是握奇与恒宝的专利纠纷案(下称握奇案),这一方面是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纸“5000万专利侵权损耗赔偿”一石激起千层浪,另一方面是由于该案的无效审查迟迟未获得复审委的一纸决定,使得整个案件处于悬而未决、争论迭出的状态。

笔者试图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出发,从另一个角度探讨该专利侵权案。

何谓专利制度,复杂一点儿说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简单一点儿说就是专利制度的基本设计是“公开换保护”,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公开”与“保护”的外在形式是什么?二者如何匹配?专利法如何保证二者的匹配?如果二者是不相当的,会带来什么后果?笔者试图在下文中结合握奇案给出答复。

笔者认为,“公开”与“保护”应该是具体化到能为大众所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而不是只是一个口号,从此出发,“公开”即为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而“保护”是最后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谓二者匹配,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公开的技术方案要大于或等于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否则二者就是不匹配的,专利法中,对此最好的保障即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基于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关系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创造,从而确定划分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界限的基础。简而言之,允许申请人基于其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从握奇案涉案的申请文件、授权的权利要求并结合审查过程看,该专利申请存在修改超范围的嫌疑,具体分析如下:

该案申请号为2005101055021,其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13,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21,其权利要求书的部分截图如下图1所示,而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其部分截图如图2所示),增加了权利要求1的三个从属权利要求13-16:

图1(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部分截图)

图2(授权权利要求书部分截图)

经查阅申请文件,发现新增的这三项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主动增加的,进一步的,通过阅读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发现新增的三项权利要求涉嫌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一个涉嫌超范围的申请,授予专利权显然是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进一步的,使用违反专利法的申请判定侵权并得出赔偿5000万的诉讼结果,笔者只能表示难以理解。

可以设想,社会公众在该案公开日2007年02月14日看到该专利申请,在保证不侵权的基础上,投资建厂,生产出一款产品,但时隔两年,即授权日的2009年09月16日,发现侵权授权的权利要求13-15之一,对投资者显然不公平,且与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综上所述,该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件值得商榷,期待姗姗来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书,希望其中会对该问题给出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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