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基本规定
类型 | 税务处理 |
基本保险 | 免征个税 |
补充保险 |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有免税优惠 |
商业保险 | 征个税,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情形 | 税务处理 |
单位按有关规定缴费部分 | 免个税 |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 | 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超标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 征收个税 |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 |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职业年金 |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 |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全额按工薪所得征个税 | |
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交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 | 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已经缴纳个税部分。 分期领取时,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因出境定居 | 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按上述规定纳税 |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 |
其他情形 | 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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