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

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

股息、红利所得

境外税前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


  【注意】境外税前所得不等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地区),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资产比例、收入比例、员工工资支出比例等合理比例或其他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我国相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知识点: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1.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