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血液暴利”滋生黑势力
卖血群体以“大专院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为主
一袋400ml的全血,“血头”(组织卖血者)以300元的价格从卖血人处购入,到达患者手里,价格涨到了近2000元甚至更高。这就是“血头”的赚差价的盈利之道。
日前,南宁8名“血头”落网,被判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在他们身后,藏着3个非法卖血的组织及利益链,对南宁无偿献血事业造成极大的危害。
自2015年2月始,南宁市卫生计生委不断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在南宁中心血站及医疗机构周边有人非法组织买卖血液的线索。
经初步调查,南宁市确实存在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买卖血液的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利用非法买卖血液的市场差价赚取利润。
根据掌握到的线索,公安部门对一系列非法组织卖血案立案侦查,先后抓获岑某、丁某、赵某等8名“血头”,一举打掉3个犯罪团伙。
“血头”收取买血者费用
招募卖血人到血站进行互助献血
定向将血液输给买血者
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其中,岑某等人是其中最为活跃的一批非法组织卖血者。岑某从2015年6月开始,通过发放小卡片等形式寻找需要买血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再自行或通过他人联系上刘某、姜某等多名献血者。
上述献血者在南宁市中心血站进行互助献血后,岑某从患者(需方)支付给献血者(供方)的酬劳中抽成获利。
经对从岑某处扣押到的记账本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卖血获利248380元。
利益链上的“二级中介”
通过介绍献血者给“血头”获得抽成
与岑某略有不同,丁某也是非法组织卖血利益链上重要的一环,他扮演的是二级中介的角色。2015年10月开始,丁某通过发放小卡片等形式自行或通过他人招募多名献血者,将献血者介绍给上线卖血中介人员。献血者在血站进行互助献血后,丁某从患者最终支付给献血者的酬劳中抽成获利。
3个非法卖血组织之间“互掐”
血头强迫无偿献血者
将无偿献血改为互助献血
2015年5月8日,正值当年的“无偿献血日”,不少“热血人士”来到南宁中心血站进行无偿献血。本来是一件充满爱心的事,他们却被这些不法分子盯上,当成盈利的好机会。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天在中心血站发生打斗事件。一名血头为了争抢利益,到场殴打另一名血头。
除了组织之间的暴力“互掐”,这些血头还对无偿献血者进行威逼利诱,让他们将“无偿献血”改为“互助献血”,将血液定向输给付费的买血人。
有血站工作人员看不下去,出面劝阻献血者不要与血头进行非法交易。这样的正义行为却换来血头的打击报复,他们曾被血头尾随跟踪、甚至威胁。
3个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
非法组织买卖血液逾80万ml
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从2016年3月25日始,在前期缜密调查基础上,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和南宁市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实施抓捕行动。
本次行动当场抓获正在从事非法血液买卖的犯罪嫌疑人9名,同时,在犯罪团伙窝点内查获一批账本、互助献血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物证。经审讯,9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组织买卖血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公安机关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网上抓捕。在广西玉林市、云南昆明市共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2名。
现已查实,3个犯罪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组织买卖血液逾80万毫升,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2016年6月,经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对11名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的审查,认定其中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非法组织买卖血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33条规定,构成非法组织买卖血液罪,西乡塘区检察院决定对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执行逮捕。
2017年1月,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对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8名被告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法院判决,对8名被告人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卖血对供需双方都有风险
我国对非法组织卖血的犯罪行为,向来持严加打击的态势。随着“血头”的纷纷落网,司法机关迅速斩断了黑暗的利益链。
那么,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
非法组织卖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而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
非法卖血危害极大,首先从卖血者本身的身体健康来看是有害的,非法献血者出于利益考虑,往往不顾自己身体,盲目献血。
如果献血者本身体弱多病,还强行献血的话,会更加容易生病,对其健康带来巨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采集到的血液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现今技术有限,部分隐藏疾病可能无法检测出来,需由献血者主动说明。
而非法献血者为求利,会隐瞒其不适合献血的原因或者冒充他人身份,这就有可能出现经血液传染疾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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