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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狗血的案例

当前,做小三已经成了一门职业。很多人靠这个职业生存,还有靠这个发家致富的。

不过,小三也有风险,你知道吗?

南京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2011年7月18日,李某、王某登记结婚。

2014年初,王某与李某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自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某汇款合计12070100元;期间,李某某返还王某278000元。

后李某、王某与李某某沟通无果,遂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财产12070100元。

案件审理中,李某某辩称汇款中含有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汇款为王某个人举债所得,李某、王某无权就该部分款项要求返还;

且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即诉争款项的一半,该部分款项李某、王某亦无权要求返还。

对此,王某称其向李某某的汇款即便为婚前个人财产,亦在婚后赠与了李某;李某、王某均认可举债所得的汇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确认所汇款项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多狗血的事情啊。

渣男先养小三,然后不断给钱,最后甚至借债给小三,不惜坑害妻子的权益。

然后渣男和小三翻脸,还要把这钱要回来?能要得回来吗?

还真要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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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怎样判决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中补充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例中,这笔钱肯定是“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小三显然也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

因此,只要小三无法证明这笔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小三就必须返还。

最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定,王某单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

扣除李某某返还给王某的278000元后,遂判决余款11792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

李某某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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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背后的原因

是不是看起来有正义伸张的感觉?

那你就错了。

在这个判例里,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渣男本人的反悔。

他提供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过程中他转移了这笔财产的证据,他的妻子才能胜诉。

此外,你可能也注意到,妻子为了胜诉,忍气吞声的承认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想想看,如果他站在小三一边呢?

在这类事件之中,很多人可能注意到,犯错最大的渣男一方,反而拥有最大的回旋余地,很有可能因为错误而谋利,“人财两得”。

因为不论是现金转账,还是购物小票,还是刷卡回单,渣男给小三赠送的礼品,其证据一般是握在渣男手里的。

而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妻子是否胜诉的关键就是能否举证。而且庭审上渣男的证词,对于判决结果也非常重要。

如果渣男站在妻子一方,几乎可以肯定妻子会胜诉。

当前所有判决中,小三返还财产几乎已经成了必然,区别也只是返还一半还是全部返还。

这种情况下,小三“人财两失”的概率极高。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某著名教授借妻子名义起诉情人空姐,硬生生要回了赠予的两套上海房产,还让对方倒欠了几百万。

这个案例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这里就不再详述。

如果渣男铁了心站在小三一方,妻子无法取证,就很难胜诉。那么,妻子被扫地出门也是分分钟的事情。

利用法律的漏洞,这些渣男们左右逢源。

人也要,财也要。

而无论是原配还是小三,其财产和幸福都掌握在这些渣男们的一念之间。

而无论渣男们站在哪边,吃亏的永远不会是他。

从这个角度上看,女性也有必要对于保全与传承规划中,关于婚姻法这块内容有着清晰的了解,以免坠入大坑。

这种财富保全也有着相关的工具,财产协议、保险、信托、遗嘱、合理的不动产产权规划等,都可以减少这方面的风险。

风险防范

人非圣贤,很少有人能够在事前就发现文质彬彬,温和有礼的另一半,居然是披着人皮的狼。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运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是每位已婚者或者即将迈入婚姻殿堂者的必要选择。

不懂得保全规划的太太们,就等于坐在无底深井上,永远不知道,你将面临的,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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