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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贵宾会检测线路:港媒:特首产生方法之争反映香港须重大转变

来源:网络 2021-02-04

最近,香港政坛发生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之争。有人以为,分歧仅在于几位香港重要政治人物对于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其实,这一场争论反映香港政治必须发生重大转变。

确保真爱国者当选特首

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可以由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协商产生,但是,强调的是选举产生。从而,有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的决定;有2010年上半年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组成和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多少名选委提名的规定的改革;有2015年关于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政府议案。

就迄今五任行政长官产生过程而言,在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选委会成员决定他们的投票意向时,不同政治派别都有不同程度的“协商”。曾出现只有一名候选人自动当选的情形。嗣后,修订有关法律规定即使只有一名候选人也需要选委会投票。

在经历了上述政治实践之后,梁振英最近提出,行政长官可以按基本法规定由协商产生,显然是一个重大建议。梁振英在回答相关质疑时,强调香港的实际情况,称:如果这“实际情况”导致美国政府的傀儡当选行政长官,我们还要选举吗?

毋须赘言,梁振英指的是“修例风波”演变为“黑色暴乱”以来的香港政治态势。

的确,美国对中国发动“新冷战”将持续相当长时间,香港将长时间成为美国在英国配合下打压中国的前哨阵地,形形色色潜伏于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建制的“拒中抗共”分子,将被美英不断调动起来竭力争夺香港管治权。香港国安法所能发挥的,是威慑和打击违法行为。必须完善和改革相关产生办法,以防止“拒中抗共”政治势力争夺香港区议会、立法会、行政长官选委会的控制权和抢占行政长官宝座。

1月27日媒体刊登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名誉高级研究员王卓祺的文章,称:“既然《基本法》第45条选举特首会被反共反中分子利用作颠覆政权之用,只有协商才是积极思进之途。若是开启协商式民主,任命拥有共同国族认同人士参与协商,而将程序列于基本法附件一,便是应有之义!”“当然,在香港国安法落实之后,它对反中分子起一定震慑作用(中央及特区政府一直容许反共言论及力量);但一时三刻企图颠覆特区的敌对力量还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尤其经反中动乱之后,反共与反中界线已经模糊起来。如果中央能将这些撕裂香港的势力及其代言人排除于政权机关之外,选举亦可看作权宜之策。”

王卓祺的观点,概言之,是中长期必须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以协商产生行政长官;近期,须确保行政长官选委会由真爱国者组成,以确保真爱国者当选行政长官。

须栽培爱国爱港政治人才

这是一个可行的思路。当前,如何确保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选委会组成排除“拒中抗共”政治势力,需要丰富和完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行政长官候任人在香港本地产生后必须由中央任命,对中央负责,是香港所实施的中央直接领导下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核心环节。因此,行政长官选委会四个界别成员的产生,应由中央主导。

在中长期,行政长官是否改由协商产生,则宜深入研究。基本法关于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最终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规定,不宜改变。需要做的是路线图和时间表设计,不能沿袭旧思路,而是要贯彻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结合,体现特区直辖于中央。

必须同样重视的是,在可预见未来,香港本地能否产生具备出色政治才具足以胜任领导香港推动“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政治人才?

香港本地不乏有志问鼎行政长官的人。坦率地说,缺乏政治家,更缺乏全面准确理解和推进“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政治领袖。香港区议会、立法会、行政长官选委会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完善或改革,爱国爱港政治人才尤须栽培。

作者:杨 坚 资深评论员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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