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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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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分析师概述

证券分析师职业的出现

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有效性建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上:一是证券价格对证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二是存在一种能够提供与传递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的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旨在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主要手段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随着证券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披露报告中出现大量晦涩难懂的法律和会计术语,超出了普通……

在我国,真正意义的证券分析师尚未出现,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2002中国工商论坛上指出:我国将在适当时候推行证券分析师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几年,从事股 评工作的人不在少数,但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制度的推出,除证监会大力推动外,还需要证券业内部的力量。该职业的产生首先应基于市场需要,我国1998年《证券法》并未采用证券分析师的概念,而是用了“证券咨询机构专门从业人员”的冗长称谓。2000年7月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也只是略微提及。

  • 证券分析师的条件

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业研究,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行业,其从业者不但具有理论根基、实践经验和实战能力,而且要有强烈的事业心敬业精神,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等高尚品德。证券分析师要时刻面对市场上纵横交错的大量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和鱼目混珠的建议,还要面对证券市场不同层次的投资群体――他们的需求范围甚广而又具体,其差异又较大,其构成股市的效果往往是立竿见影的,形成市场口碑的效应也是非常直接的,这样就要求证券分析师调动自己全部的智慧,独立思考,去伪存真提炼出有价值的投资策略或建议。因此,证券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上职责重大,任务也非常明确。所以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资格方面"门槛"是不低的。简而言之,证券分析师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和两点必要条件。

三个基本

基本条件一:把握大势。具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这要求从业者既懂经济金融,又懂证券市场

基本条件二:具投资本领。拥有投资学知识,对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考察筛选、论证决策,因而积累起有选择投资项目的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在上市公司公布的众多实体经济投资项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及特别的"感悟"能力,挑选出成功概率大、投资周期短、利润最大化、风险尽量小的项目,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最好有过银行或信托公司和其它投资公司经营工作的经历。

基本条件三:具专家素质。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有识别"数字游戏",剖析其水分大小的能力,且能避免被虚假的财务报表所迷惑。同时,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现阶段市场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因而,分析师还要担当起法规、政策的捍卫者,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利益的重任。既要律人,更要律己。

两个必要

必要条件一: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与此同时,还要广交朋友,尤其与证券市场层次较高的人广为接触,争取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以增加高质量的信息渠道,形成丰富、完善、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网络,用于沟通、应对检查和交流。

必要条件二:要经历过几次股市牛熊交替的洗礼。在积累一手的、丰富而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心理上反复历经摔打磨练之后,人才对证券市场有着"悟性"甚高的敏锐力,并能始终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有时,分析师会觉得自己是个极度孤独者,所形成一种独特的"气质":穿梭于证券丛林的投资猎人。此外,还要有做好投资客户心理医生的能力,帮助投资客户克服心理障碍,稳定心态,达到手中有股,心中无股的境界,不为短线波动而产生浮躁情绪,以致贻误战机。

以上五个条件是一个中国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条件,笔者认为也是证券分析师综合素质的反映,具备的条件越充分,其本身素质、智慧和能力就越高,那么提供给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产品"——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质量就越高,价值就越大。

  • 证券分析师的市场角色与法律定位

当证券发行人的预期利润、管理决策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为辟免其 证券价格过渡波动,发行人会将信息选择性地披露给一些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再由他们做出市场预测和投资建议,这种选择披露的方式表面上看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实际上违背了证券监管理念。证券分析师为避免被发行人排除于信息公布所选择的人员范围外,有时会不得已做出对发行人有利的评价或建议,而不敢提相反意见。2000年8月,SEC试图以实现市场机会真正平等的公平披露规则而代之选择披露规则,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证券分析师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无论在信息的搜寻还是证实上都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多数解释证券市场效率的理论都十分强调证券分析师在获取证券信息方面的优势。证券分析师有两个基本职能,首先是从发行人以外的渠道搜集有关证券价值的重要信息,例如,利率、竞争者行为、政府行为、消费者偏好、人口变动趋势等。这些信息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发行人所依赖的参考资料;其次是证实和比较发行人披露的信息,防止恶意欺诈并消除偏见。

证券分析师是投资者的参谋,其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提供分析意见,并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但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其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提责任。司法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除非分析师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其责任。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分析师正常执业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证券分析师业正在形成规模,对证券市场起着推进作用的同时,可能带来危害证券市场的消极作用,各国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给证券业蒙上阴影。为促进证券咨询业的规范发展和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内的制度来规范这一职业。证券分析师何时应为其言行承担法律责任。更要明确何时应豁免其法律责任,避免其遭遇诉讼威胁。

  • 证券分析师言行的不实责任与责任豁免

在世界经济衰退和股市持续低迷的大潮下,作为证券业楷模的华尔街也出了问题,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的丑闻频现,引发人们对证券分析师法律责任的纷纷议论。最轰动的美国纽约州司法部诉美林集团证券分析师建议公众购买潜在垃圾股、自己却大量卖出的信用欺诈丑闻,近日以和解协定告终。但远非尾声,若分析师以权谋私的问题不解决,没有人仍会对证券业抱有信心。该案的大白天下初步揭开了投资银行和分析师互相勾结的重重黑幕。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股民负责,提供客观的评论。许多分析师却违背职业道德,扮演投资银行推销员的角色。多数华尔街投资银行主要依据利润给分析师付酬,两者狼狈为奸。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银行利用自己的分析师吹嘘自己的证券,所谓“专业股评”虽不乏善意的引导,但也存在恶意欺骗。20世纪90年代网络股和电信股的泡沫,某种程度上就是分析师吹起来的。只有分析师的收入与其任职的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分离,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证券分析师信用欺诈释放的市场信号导致股市异常变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需要政府监管的外力价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干预是减少证券投机。证券投机虽有益于促进证券价格根据时价做出调整。但投机者往往醉心于研究开价不足或过高的股票。证券监管禁止证券诈欺,投资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欺诈的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传统的欺诈原则,可诉的虚假陈述必须实际上已为被欺诈人信任,否则,这种欺诈就是无害的。通常,来自证券欺诈的收益为零。尽管欺诈所产生的成本并不等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但确实存在社会成本。虽难以量化,但至少可能存在两种:

第一,经理层在封锁坏消息时将动用的资源;

第二,有些投资者为克服公司经理层虚假陈述的损失,就不得不设法用更多的资源努力发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另外,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应予赔偿的部分,而分析师信用欺诈应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值得研究。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交易;

  2.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3. 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我国首例股评家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上,有人提议尽快建立证券分析师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证券分析师只要完全尽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可以免除责任。证券分析师的地位应该完全中立,其进行证券分析时,只需依其内心的确信,发表忠实于专业知识的专家意见即可,无需受任何人的指摘。如非经过严格的法律途径调查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证券分析师不应受无合理和合法根据支持的苛刻指责。

香港格林柯尔公司对瑞银华宝及其证券分析师提起诽谤之诉要求对方停止发表相关诽谤言论和赔偿损失。以普通法下的诽谤而不是以违反专门证券法规为诉由起诉对自己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的分析师的案例很少见。著名投资银行的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肯定都会加注标准的免责声明,明确表明该研究报告只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不保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过不实言论的诉讼。瑞银华宝研究报告的观点和内容都比较平实谨慎,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未发表什么主观意见,而且都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证券法上恐怕都很难找到诉由。即使报告内容有不当之处,加注的免责声明“基于从据信可信赖之来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经独立认证,也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格林柯尔所以选择侵权法下的诽谤为诉由,正因为证券法上师出无名。而诽谤之诉必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即要证实该报告中的言论纯属不实甚至捏造,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轻松。从表面上确实看不到原告有任何胜诉的理由。

格林柯尔不对先前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的财经媒体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起诉投资银行与证券分析师,并不是为了胜诉。在股价即将跌破企业可以承受底线的关键时刻,格林柯尔提起无多大胜算把握的诉讼,注重的是起诉行为本身产生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刺激作用。若证券分析师豁免法律责任的情形不通过法律确认,很可能成为被上市公司用来刺激投资者信心和证券价格低迷的牺牲品,引发没来由的灾难。这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构成挑战,同时会使分析师从事分析业务时畏手畏脚,无法保持中立,甚至为了防止被处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起诉,唯有做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证券分析报告。如此“委曲求全”,大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秩序,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2.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

2003年4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公告,与美国10家投资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对该10家投资银行所属的证券分析师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于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发布有偏差的分析报告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控。同时,该10家投资银行同意共同支付总计约为14亿美元的和解金。和解金的构成是:罚金4.875亿美元,3.875亿美元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4.325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独立研究,0.8亿美元进行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该案例的结束必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William,H. Donaldson所说,该案为在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中重塑投资者信心所进行的持续努力工作写下了新的篇章。

  • 一、分析师的利益相关行为及其影响

  证券分析师群体主要分为“买方”分析师(buy-side analyst)与“卖方”分析师(sell-sideanalyst)两大类。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通过投资证券获得资金增值回报,该机构的分析师为本机构的投资组合提供分析报告,因而称其为“买方”分析师。而投资银行(经纪公司)通过股票承销(IPO等)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佣金获得收入,其分析师往往向投资者免费提供分析报告,通过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承销的股票或通过其所属的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来提高公司的收入,因此该类分析师被称为“卖方”分析师。

  “买方”分析师与“卖方”分析师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其激励机制亦不同。“买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提高本机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获得奖励。“卖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本公司提高股票承销的销售额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的成交额来获得奖励。简单地讲,“买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买入股票的质量,“卖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股票交易的数量。相比之下,“买方”分析师更有动力去分析挖掘公司股票的基本价值,向投资组合推荐价格低估的股票,剔除价格高估的股票;而“卖方”分析师受到本公司争取投资银行业务的压力,较易出现偏向公司客户的误导性分析报告。

  因此,“买方”分析师更倾向于保持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尽管在投资银行业内要求投资银行应在其内部投行业务、经纪业务与研究部门之间设置杜绝信息交往的“中国墙”(chinese wall),以此来保证分析师研究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卖方”分析师难以回避公司业务开展的干扰与影响,甚至会因此面临一定的职业风险。一方面,如果“卖方”分析师建议卖出某家公司的股票,有可能导致该公司中断与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的业务往来,使其遭受在企业融资或兼并等投行业务上的损失;另一方面,分析师有可能被拒绝出席该公司面向金融界的信息发布会,失去宝贵的信息渠道,更有甚者,该公司可能会以中断大额投行业务为条件,胁迫投资银行解雇该分析师。在本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卖方”分析师更易产生偏袒客户公司的倾向,从而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2001年下半年,美国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案最终真相大白,该公司股票价格暴跌造成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然而在2001年上半年度,大部分“卖方”分析师仍然给予安然股票“强力买进”的推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买方”分析师却不断对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高企的股价提出质疑,做空安然股票的数量不断上升,最终市场证明“买方”分析师的论断是客观正确的。在本文提及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美国10家投资银行的和解案中,该10家投资银行的 “卖方”分析师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Michaely和Womack(1999)实证研究了1990~1991年分析师对IPO股票的买入推荐情况。他们在研究中将分析师分为服务于投资银行(承销商)的分析师及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在针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研究中,将该分析师作出“买入”推荐的股票分成两组:一组是由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承销的股票;另一组是其他股票。结果表明,后一组股票的表现要好于前一组股票。同时,研究发现投资银行分析师在该行承销的IPO股票上市前的一周内,对该股票推荐买入的频率要高出与该行无关的分析师近50%。此外,研究还发现,市场投资者对于不同分析师的买八推荐的反应是不同的。投资银行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的超额回报是2.8%,低于由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4.4%的超额回报。但同时,Michaely和 Womack指出,尽管投资者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推荐有所“提防”,但对于投资银行的明星分析师,投资者倾向于采取信任的态度。

  由此,笔者认为从中可以推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分析师的“道德风险”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和解案中对所罗门美邦的证券分析师 Jack.B.Grubman和美林的证券分析师 Henry Blodget作出严厉处罚的原因之一。

  • 二、分析师情绪性行为及其影响

  在标准金融学的假设中,金融市场中的“代理人”是理性的。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证券分析师并不是具有完全理性的个体。行为金融的研究表明,投资者和专业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系统性决策偏差及情绪的影 n向。

  总体上,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呈现过度乐观的倾向。De Bondt和Thaler (1990)的研究认为,专业分析师同样存在一般投资者所具有的过度反应现象,分析师基于信息对股票每股盈利(EPS)作出的过度调整行为已明显不能认为其是理性的。Hansen和Sarin(1998)研究了1980—1991年证券再发行(seasoned equlty offering)中分析师的盈利预测行为,结果表明,在此期间分析师的预测普遍倾向于过度乐观,其预测平均高出2%。特别对于高pre的股票(一般是成长型公司),分析师平均有 17%的过度预测。

  在此情况下,分析师的偏差将通过不同的途径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市场投资者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最终投资者的利益由此而受损。

  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影响

  尽管前文指出公司管理层有可能通过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关系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施加压力,但在更广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管理层受到来自证券分析(特别是“买方”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

  在一个以公司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的市场中,其表现形式往往是股票价格最大化。股票价格是衡量公司管理层作为代理人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从资本市场继续融资的条件之一。美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对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及公司的盈利宣告有较高的敏感度,证券市场以迅速上涨的股价来对高于预期的盈利发布作出反应;而低于盈利预期的公司将不得不承受股价短期的大幅下跌,公司管理层时刻感受到来自证券市场的压力。

  如果证券分析师能够客观和理性地评估公司的盈利状况,其分析将促使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决策及资源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分析师类似于外部观察者。然而,分析师对公司盈利预测的普遍乐观倾向,将使预测的盈利高于现阶段公司正常经营所能产生的盈利。而且,盈利预测的时间周期往往是以季度划分,短时间内来自证券市场的紧迫“要求”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公司管理层在此“要求”下面临不同的抉择。

  首先,公司管理层可以理性地选择不受来自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期的影响,执行公司既定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计划。其结果是公司股价下跌,管理层迅速招致来自公司股东的诘难,同时对管理层的薪酬(年薪及股票期权等)造成直接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不受影响,市场将对公司股价最终做出正确评价。

  其次,管理层的另一个“理性”选择是满足来自市场分析师的盈利预期,改变公司既有的经营战略和资源配置方案,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低回撤或负回报)但可以迅速增加短期现金流的项目,甚至采取“合理”或违规的财务会计手段来虚增公司盈利,同时使个人私利最大化。近来美国证券市场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丑闻,可以说与此不无关系。Fuller和 Jensen(2001)认为,分析师对公司盈利“不切实际”的乐观预测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压力,将使其采取危险的战略和投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经营状况。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盈利的过高估计比较容易触发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采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导致代理人间题;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当公司的股价高于内在价值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进行增发股票融资,内部人倾向于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套现,最终损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息。

  2、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是市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分析师被普遍认为掌握着较高质量的“私有信息”。因此分析师的言论通过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对整体市场走势产生影响。

  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行为影响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特别在市场整体处于上升趋势,投资者存在普遍看好后市的预期心理情况下,分析师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尤为重要。行为金融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市场投资者普遍存在过度反应、自信乐观等情绪倾向,从而投资者对已形成的信念不易做出调整或调整较慢。因而在一个上升性的市场上,证券分析师应努力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性的立场,否则分析师的乐观倾向更易导致在市场中价格正反馈机制的形成与扩散,从而在事实上起到推升市场整体价格,形成股市泡沫的作用。而证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的理性评价,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市场的“非理性繁荣”。Miller(2002)指出,无论是商业媒介还是监管系统,其均将美国股市20世纪的互联网泡沫的产生部分归因于分析师,在当时的市场气氛下,分析师为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证券设置了过高的价值和价格目标,从而造成了互联网泡沫的堆积。

  此外,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普遍洋溢的乐观情绪,甚至将影响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评价。本来,公司管理层作为内部人,相比之下对本公司的内在价值有较为客观的理解。然而,Schultz和Zirman (2001)对20世纪末美国股市互联网公司股票IPO的研究认为,在整个市场对互联网股票充满乐观、极力追捧、市场泡沫成分明显时,公司管理层却并不认为公司的股价高出其内在价值,公司内部人不愿卖出所持有的股票。由此可见,尽管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主要的。相反,证券分析师却因为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自身的声誉及其所处机构(投资银行或基金等)的声誉或实力,对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并通过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进而影响市场整体的有效性。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真实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运作效率和长期规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3.有效市场中的证券分析师

一般来讲,证券分析师是分析证券并提出建议的人员。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中的专业分析人员,其作用在于通过其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收集途径和专业分析能力,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

基于Fama所总结的传统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将市场有效性划分为弱有效市场假设(Weak-form EMH)、半强有效市场假设(Semistrong-form EMH)及强有效市场假设(Strong-form EMH)。弱有效市场假设认为现在的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的证券市场历史信息,半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当前的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与未公开的信息。尽管研究人员在针对现实证券市场的弱有效及半强有效的实证研究上存在争议,并由此揭示了一系列市场异常(anomalies)的存在,但一般认为现实证券市场不符合强有效假设,通过内幕消息和私有信息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因而,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作用在于综合其在公开信息上的分析能力优势 (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及公司分析),以及其信息渠道资源优势(利用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联系,获得未公开或小范围半公开状态的信息等),将信息分析结果从只属于分析师自我拥有的私有信息状态转化为市场公开状态,最终促进市场定价调整至半强有效状态。

此外,对有效市场假设存在另一种表达方式,其有三个依次弱化的假设构成,即投资者是理性的,因此投资者可以理性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即使有些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其交易是随机的,对价格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即使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具有非随机性,但理性交易者的套利行为将消除其对价格的影响。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在现实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公开其分析报告向市场传送现有证券定价与内在价值存在偏离的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了潜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寻与分析成本,从而使市场定价在套利竞争的作用下体现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上代表有效定价的不容忽视的重要理性力量,其发布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 Bjerring,Lakonishok和Vermaelen (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发布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这些研究对证券分析师的能力进行了肯定(至少是短期),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分析师对市场的影响力。某些明星分析师的言论对市场价格产生强烈影响的事例并不少见,甚至带有一点“预期自我实现”的意味。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客观性、独立性与公正性,对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在现实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部(公司及客户利益等)和自身内部(能力及心理等)条件的约束与影响。同时,证券分析师、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市场投资者三者之间在行为上存在互动关系,从而对整个市场的配置效率及价格运动产生影响。对上述因素,笔者认为行为金融(behavioral finance)及相关的行为公司金融(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研究是一个较为合理与有效的研究途径。

4.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证券分析师主要分布在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中,俗称“股评家”。他们的言论通过媒体每日都影响着市场投资者。而当前的现状表明,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并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感到满意。

一、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及存在的问题

林翔(2000)研究分析了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我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效果,研究发现咨询机构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相反在推荐公开后却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其研究认为我国的证券咨询机构并不是致力于收集和分析财务信息,其拥有的私人信息少,缺乏行业分析能力,靠与客户“合谋”来赚取利润。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研究了 1991年1月至11月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结果表明咨询机构推荐的短线投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而推荐的中期投资股票收益低于大盘。其研究认为咨询机构具有一定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

由此可见,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分析师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型推荐不同,我国证券分析师倾向于短线技术分析的“投机”型。其“私有信息”往往是有关股票操纵的内幕信息,而不是有关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信息。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证券分析师中存在的分析取向和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是分析取向问题。目前我国各类有关证券市场的期刊中的股票推荐,大部分以技术分析或主力机构动向作为推荐的依据。一方面投资者在这种分析取向的影响下,更倾向于采取市场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投机气氛加重;另一方面,这种分析取向降低了证券分析师对基本分析和实地调研的注重力度,导致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状况不能及时揭示,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真实反映各个层面的经济状况。2001年8月,银广夏财务丑闻被揭发前,以证券公司研究所或研发部名义发表的有关银广夏的分析报告,没有对银广夏的经营业绩提出疑问。在蓝田股份业绩造假案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面临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风险。部分证券分析师利用虚假消息、内幕消息、市场传言或主观臆断作为分析依据,误导投资者;甚至与主力机构或庄家等相互勾结,共同制造假象,在毫无基本面价值支撑的股价拉升中扮演“吹鼓手”和“黑嘴”。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加强证券分析师管理,充分发挥证券分析师在维护市场效率中的积极作用,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所必须的。

二、分析师制度建设的自律与监管并重

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证券分析师就与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同样面临着不断规范的过程。2000年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成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走上了行业自律的道路。分析师自律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提出的“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为原则。2002年报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新成立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取代原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更有效地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然而仅有行业自律是不够的,由于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将影响多方经济利益,其职业道德风险与代理人间题难以单靠行业自律来解决。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证券分析师的管理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司法行政管理为辅。在美国,由于“卖方”分析师与投资银行的利益相关性,其成为司法行政监管的重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常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进行审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问题。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突出强调“执业回避”条款和“信息披露”条款,目的在于使证券分析师保持“独立性”和“利益不相关性”,从而保证咨询意见和研究报告的公正性。

然而,从现实来看,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分析师制度,通过证监会与行业的共同努力,保证证券分析师独立公正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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