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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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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会计的概述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法务会计是会计业务领域的延伸和扩展,具有法律服务性质。它的出现是审计舞弊和新型经济犯罪取证的必然要求。[1]

法务会计的性质也决定了为诉讼活动提供准确的侦查导向,提供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严密科学的财务会计结论,这是法律赋予专家证人的基本职责,其本质仍然是会计专业的发展。 [2]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因其主要是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而被称之为“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近几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涉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士往往对其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我国的法务会计的概念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定义的,即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我国法务会计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应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又应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律师、会计师作为当今社会最引人注目的两个职业,他们共同支持着我们经济社会的运行秩序。律师捍卫着我们的权利、会计师照料着我们的利益。自上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由会计师与律师作为共同合伙人的跨专业合伙(MDP)的出现,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最近,《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18种“热门职业”的追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出了本世纪18种热门行业中的18种“热门职业”。法务会计排在第一位。专家预测未来10年,法务会计必将成为中国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日益显现。据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例民事侵权赔偿案——渤海集团民事侵权案,原被告双方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虚假财务数据、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与违规行为是否有必然联系等关键问题上争论不休。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曾引起了司法界与会计界的高度重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时有发生,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代理,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因此,业内专家普遍预计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将越来越大。

3.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

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对象:

1.书证。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财簿、财务报表以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经济业务记录等。

2.物证。主要有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等。

3.财务违法舞弊行为。

我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在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要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因此鉴定结论是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法庭判决的依据。

适用法律多样性。我国法务会计适应多种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呈多样性特点。

我国法务会计的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非法经营同类商业罪,失职、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惩损失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4.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

1、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既不是单纯的会计学分支,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分支,而是两者的结合体。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

2、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

1、概念不同。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犯罪、经济过失、经济纠纷案件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调查与取证,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一种特殊会计工作。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收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证据,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2、执行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而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4、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司法会计产生的后果是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判定结果。

5、性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而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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