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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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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武汉城市圈

武汉城市圈是以武汉市为中心,与周边100公里范围内的8个城市共同构建的城市群(“1+8”城市圈)。武汉城市圈的空间范围包括武汉市和周边鄂州、黄冈、黄石、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8个市的全部辖区,土地总面积58002平方公里,2005年户籍人口3086.7万人。城市圈内市县分为1个副省级城市——武汉市、8个地级市(含3个省直管市)、7个县级市、8个区、15个县。

2.武汉城市圈的历史进程[1]

  • 2002年5月,9城市主要负责人汇聚武汉,举行座谈会,就加强9市联合协作的意义、内容和机制达成共识,并明确在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招商引资、人才、旅游等6个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 2002年6月,省委书记俞正声在省第八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武汉经济圈概念。他说:“武汉作为全国特大中心城市之一和全省的经济龙头,要充分辐射和扩散自己的优势,发展自己,周围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武汉这个优势来发展自己。”
  • 2003年,罗清泉省长在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启动武汉城市圈建设作为当年工作重点。随后,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研讨会和专家座谈会,并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若干意见》。同时省及9市政府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 2004年7月7日,省委、省政府在汉召开了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工作会,就武汉城市圈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10月15日,省政府在孝感召开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武汉城市圈建设全面启动。
  • 到2005年底,9城市间就交通、旅游、农业、商贸、人才、工商等领域均达成一体化协议。

3.武汉城市圈的竞争优势[2]

1.以武汉为中心的城市群具有厚实的产业存量基础。武汉及周边城市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从“二、一、三”向“二、三、一”的重大转变,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发达的现代农业、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和现代第三产业。武汉及其周边城市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存量资本优势。

武汉市作为我国特大中心城市和主要工业基地,在工业化进程方面远远领先于周边其他城市。而武汉周边的其他城市,目前还处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还或多或少地都呈现出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并举的“二元结构”。各城市之间这种产业结构的差异性、互补性与相似性、粘合性为武汉城市群从整体区域经济的范围内进行产业整合,构建产业集群构筑了有利的平台。

4.武汉城市圈的发展特点[3]

武汉城市圈是湖北省产业和生产要素最为密集、最具活力的区域

武汉城市圈土地总面积58002平方公里,2006年总人口3114.2万人,以占全省31.2%的土地面积,聚集了全省51.3%的人口。2006年地区生产总值4599.49亿元,占全省的61.3%;人均GDP 1547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3倍;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44.94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55.82亿元,占全省总量的60.5%;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165.59亿元,占全省总量的63.5%(均为现价)。区域内三次产业结构为11.8:44.4:43.8,呈现“三二一”的结构,与全省15.2:44.9:39.9的结构相比,第三产业的比重更高,呈现二、三产业共同推进的产业发展格局。武汉城市圈在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大半壁江山”的地位,是湖北省人口、产业最为密集的经济区

武汉城市圈在中西部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对策与保障措施[4]

第一节:深化改革,突破行政体制障碍

(1)突破行业分割局面,实现区域资源整合。在物流、旅游、生态环境等涉及部门多、资源分割比较突出的领域,成立区域性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承担协调职责。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3)克服行政区划中的突出矛盾。对明显影响资源配置、阻碍一体化发展的行政体制分割问题,要本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精神,分阶段调整。

第二节: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

(1)及时出台明确企业自主经营、鼓励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

(2)逐渐淡化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将政府职能限定在“清障、规划、引导、协调和搭台”五个方面。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组建圈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组织能力,推进企业跨区域合作和流动。

第三节:提升城市圈经济国际化水平

(1)目标。经济外向度从2004年的12%提高到2010年的21%和2020年的36%。

(2)措施。以建设武汉外资密集区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城市圈对外开放水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实现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机电、轻纺产品为主转变;重点加快汽车及其零部件、IT产品、船舶、服装、医药化工、特色农副产品的出口基地建设;实施“走出去”战略,扶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

第四节:制定促进城市圈协调发展的区域政策

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制定促进城市圈产业分工、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循环经济产业转移,以及推进产业一体化布局的各项诱导、鼓励政策,包括投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投融资政策中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出让股权,以及BOT、TOT等现代融资手段;税收政策方面的“属地征收、利益共享”和税收分成政策等。

第五节:制定相应的空间管治体系

1、一级管治:监督型管治

管治范围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灾害防治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省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实行强制性监督控制,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对区域生态绿地的“绿线”、水体保护的“蓝线”和基本农田的“黄线”加以保护与控制,并实行跟踪监督。

2、二级管治:调控型管治

主要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区域,如重点开发区中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等)。由省政府通过规划、指引、仲裁等调控手段进行管治,地方政府既要为这些战略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发展指引(如适宜发展的产业及用地规模),又要防止其发展偏离区域发展整体目标,对与区域主要功能矛盾的开发和可能导致相邻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项目进行有效的调控。

3、三级管治:协调型管治主要是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区以及行政区域接壤区。

由省政府通过规划、指引、协商等手段进行协调性管治。重点协调相邻城市在用地功能布局上的和谐相容;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的衔接和统一选线;水运航道的疏浚、建设;各种运输管道和管线的选线、布局、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衔接、协调与共享;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有特殊负面影响的项目选址;以及涉及到城市防灾与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如堤防工程标准及选址等。

第六节: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市场一体化环境

(1)尽快制定《武汉城市圈区域开发与管理法规》和《武汉城市圈区域经济合作条例》等。

(2)积极构建城市圈统一法制平台。凡涉及城市圈发展中必须实行地方立法的项目,经圈内各市充分协商,由省人大或省政府行使立法程序。

(3)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执法机制。积极强化监管部门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顿和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区域性市场壁垒。

第七节:建立武汉城市圈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1)建立决策机制。组建武汉城市圈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

(2)完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圈内城市党政领导及部门间互访,扩大干部交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制度。

(3)强化落实机制。一是强化落实主体。对领导小组形成的决策由各部门组成工作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强化武汉城市圈办公室的督办落实职能。二是搞好跨市重大项目的策划与论证。三是建立城市圈建设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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