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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超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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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授权超脱法[1]

授权超脱法作为一种用人方略,具有其特定的涵义,即上级授给下属一定的权力责任,使下属在一定的监督下,有相当的自主权;授权者对受权者有指挥权、监督权,受权者对授权者负有报告情况及完成任务之责。一个领导者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和千头万绪的工作,不能包办一切,事必躬亲。领导者必须善于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部分权力授予下属,让下属承担自己职责的一部分。

2.授权超脱法遵循原则[1]

从领导工作实践看,使用授权超脱法应特别注意遵循合理、量力、信任和宽容等原则。

一、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通过合理的程序为实现合理的目的而进行的正当授权。这是领导者授权首先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古人认为,给大臣授权要适当,倘若授权过重,就难免发生问题。管仲指出:“重在下则令不行。”这指的是下级的权力过大,超越了合理范围,那么国家的政策法令就不能顺利贯彻执行。韩非也指出:“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就是说无论大国小国,祸患在于君主过分宠信左右臣子,让他们拥权过重。从历史经验来看,那种不合理的无限授权的确造成许多恶果。因此,领导者授权,切忌撒手放任,让大权旁落,不然就会出现难以收拾的不利局面。

二、量力原则

领导者向被领导者授权,应视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被领导者的承受能力而决定,不可超越权力范围或不顾对方的承受能力。首先,授权者只能授出自己所属的权力,如果不是这样,势必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所授权力无效,被授予的人无法行使职权;二是组织系统内形成混乱,发生争权夺利现象,另外,授权者授出重大权力时,除非是十分必要,一般不要越级授权,不要把中间层次主管者的职权剥夺,以免越俎代庖,置中间层次主管者于被动,增加组织系统的矛盾。其次,授权者还要注重根据被授权对象的承受能力,决定授些什么权,授多少权。正确授权就是要讲究适度,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授权过度,超负荷,使被授权者承担不了职权和责任;另一种是授权不足,不是充分授权。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被授权者的能力的发挥,是违背量力授权规则的。

三、带责原则

应向被授权者交代清楚权限范围,殴为权限范围实际上也代表了责任范围,只有做到权限清楚,才能保证责任明确。责任一般分遵守责任和结果责任两类,要让被授权者知道自己在行使权力的过程应遵守的责任是些什么,对于活动结果该负的责任又是些什么。这么做,有利于被授权者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能更好地实现授权的目的。责权一同授予对方时,还要注意不能授出最终责任。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授权,必须注意使后果责任落在一个人的身上,让其中领受最高权力的那个人承担最后责任。

四、可控原则

正确的授权,并不是全权放任,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保留着某种控制程度的授权,通过这种可控性,把授权者与被授权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没有可控性的授权叫弃权,并不是真正的授权。可控授权具体表现在授权者能够有效地对被授权者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为了保证授权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作用,授权者应保留

一部分权力由自己执掌。对于不同性质的任务、不同形势环境和不同的授权对象,领导者保留的权力内容不同。一般来说,领导者应该适当保留事关组织系统前途的最后决策权,直接下属和关键部门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处理直接下属之间关系的协调权。可控关键在于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组织系统的运行始终朝着既定的目标。授权者一旦发现被授权者的活动已经背离组织目标,不宜继续行使所授予的权力时,就有必要收回权力。随着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或者是环境条件的变化,授权者及时收回某些多余权力或不再适用的权力,这也是可控授权的特征之一。

五、信任原则

授权者必须信任被授权者,这是坚持正确授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授权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授权本身就是信任的外化形式。授了权,就要信任这种权力,支持这种权力,让被授权人使用好这种权力,放权、放心、放胆。那种“放碗不放筷”式的非充分授权,那种授权之后又随便干涉人家的授权,都是不信任的表现。要贯彻信任原则,领导者就要有勇气和决心摒弃包办主义和事务主义的不良作风。

六、宽容原则

真正的授权,是不怕人家失败的。害怕失败而不敢充分授权的领导者,缺乏对人家潜在能力的了解。要做到正确估计人的潜在能力绝非易事,因此,领导者通常患的毛病是,只愿意向那些在自己看来是有本事的人授权,结果可能由于领导者估计错误而没有用上有真本事的人,从而招致失败。害怕失败而不大胆授权的领导者还有另一种表现,就是本应一次授予的权力,却分几次零零碎碎地交给人家,使被授权者不能充分运用权力,办事不能奏效,结果要想成功也很难。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问题,失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要想看准授权对象,减少授权的失败,唯一的途径就是领导者宽容,具有允许人家失败的勇气和度量,一次就让人家得到充分的权力,通过实践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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