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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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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险市场客体[1]

保险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商品,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承诺,且承诺只能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履行,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实质地感受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2.保险市场客体要素及特征[2]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市场上供给方和需求方交易的对象——保险商品。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这种商品是用来交换的经济保障劳务,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保险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从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和价格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商品的特性。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风险,保险商品很难以某种物理属性直接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上的需要,不像一般的物质形态的商品,可以让人立即感受到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现实存在。保险商品对保险消费者来说,通常是一纸承诺,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满,这种承诺才得以履行,才能让人真正感受到保险的存在。

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非渴求商品是指消费者一般不会去主动购买的商品。由于保险商品给予消费者的是一种风险事故后的经济补偿,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的方式、状态,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很多人在风险事故发生前存有侥幸心理。因此,保险商品与其他金融商品相比,不是一种顾客明显需要的商品,只有充分挖掘了潜在的保险需求后,保险商品才开始作为一种商品而产生,而其商品的功能却始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3.保险商品消费具有隐形性特征。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交付了保险费后得到的是一纸保单,在消费保险商品的过程中,没有像其他有形物质商品那样的直观感觉,只有当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获得补偿时,才会真正体会到保险商品的具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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