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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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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财产保险谈判[1]

财产保险谈判企业保险公司之间就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保险问题所进行的协商。

2.财产保险谈判的内容[2]

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标的的各种保险。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又称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者或者是经营管理者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方即保险公司,又称保险人。财产保险谈判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的是财产保险谈判合同中订明被保险的财产。保险标的可以是建筑物,生产设备,生活资料等一切物质财产。

(二)坐落地点

投保财产必须有固定的坐落地点。可以是某一固定地点、某一固定运输工具上或某一固定航程中等。保险方只对在谈判合同中约定地点的被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方擅自改变被保险财产的坐落地区,则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三)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实际发生的保险危险,也就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保险人据以负责赔偿的事由。

(四)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方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界限。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合计损失时,保险方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提出,并与保险方谈判商定。

(六)投保方的义务

第一,订立合同时,投保方应按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

第二,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即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费用。

第三,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否则,由此引起危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方不负责赔偿。

第四,危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必须及时通知保险方,并应及时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否则,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方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防灾防损,投保方应遵守政府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定,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七)保险方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

保险方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如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子赔偿,但投保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保险方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在10日内向被保险人偿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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