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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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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信用评级的概述

证券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科学的指标体系,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运用简明的文字符号,对被评级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能力及其资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的一种经济活动。

证券信用评级包括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优先股、基金、各种商业票据等的信用评级。目前主要是债券评级,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国家已有明文规定,企业发行债券要向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等级。关于股票评级,除优先股外,国内外都不主张对普通股票发行前进行评级,但对普通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的业绩评级,即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综合排序,大家都持肯定态度,而且有些评估公司已经编印成册,公开出版。

2.证券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证券信用评级作为信用评估的一个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证券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的信息,减少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并成为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二,证券信用评级为上市公司之间的比较提供信息,促使其扩展资源,改善经营管理

其三,证券信用评级能引导股民投资趋于理性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其四,证券信用评级可对资本市场起到监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有利保证。

然而,当其他信用评估项目在国内外得到发展的时候,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方法却举步维艰,需要创新改进。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的缺陷主要是证券信用评级在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上,面临信息的价值、评级指标的选取、信息的加工及市场四个方面的困境。

3.传统证券信用评级的缺陷

一、传统证券信用评级编列信息作为投资者的决策依据,价值含量低

用证券信用评级编列信息描述证券的未来收益,因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因素多而且复杂,信息加工困难,导致证券信用评级编列信息缺少价值。以证券编列信息为依据进行投资,如果没有证券原始信息的帮助,投资者难以做出投资决策。换句话说,证券编列信息如果有价值,也只能区分证券,而已在同一等级证券中选择投资对象,依据编列信息是做不到的。

二、传统证券信用评级指标的选取较为困难

以股票评级为例,股票评级对股票收益的评级,涉及股价指标。股票价格波动大,变动频繁,而且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既有政治因素,又有经济因素,有时上市公司的业绩、股息红利分配反成了次要因素。因此,对股价指标的评级,且最终对股票收益的评级,变得异常困难。

三、传统证券信用评级信息的加工缺乏准确、科学的方法

由证券原始信息加工成代表未来证券价格变动的信息,缺乏准确、科学的方法,致使加工出的未来证券价格变动信息缺少可信度。由未来证券价格变动信息和证券收益分配信息加工而成的证券编列信息,因此也失去了意义。

四、传统证券信用评级缺少上市公司的参与和投资者的信任,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市场

证券信用评级与债券评级不同。对于债券评级,因为通常不要求债券融资者公开其财务方面的信息,债券融资者没有责任和义务在新闻媒体(如报纸)公开其财务指标,投资者在投资购买债券时无法对融资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只能依靠评估公司对债券的评级做出自己的风险判断和投资选择,因而产生了投资者对债券评级的信息需求。再者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券评级的强制确立,促使企业为了融资而申请债券评级。上述因素,决定了,债券评级的发展基础。相反,上市公司公开了财务方面的信息,股东投资有据可依,又因投资者对证券编列信息缺乏信任,则大大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信用评级的信息需求。同时,国家立法没有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证券信用评级,因此上市公司也没有义务去申请评级。证券信用评级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和上市公司的参与,便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4.发展我国证券信用评级业的思路及建议

证券信用评级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大力发展证券信用评级业务刻不容缓。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 加速制定证券信用评级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证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证券法》第157条已经明确的有关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定位、性质以及管理机构等基本问题的规定;二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证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等,明确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规则、禁止事项以及罚则等内容;三是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信用评级业务人员的资格管理,以及具体业务监管措施等。尽快形成完善的信用评级业务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发展证券信用评级业的当务之急。

(二) 培育独立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评级机构的人员、资金、管理等具有独立性是证券信用评级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发达国家信用评级机构一般独立于任何一家监管机构,不受股东、被评对象以及政府的影响。证券评级公司的可信度表现在其专业技术水平及内部管理,最具竞争力的是公司的工作质量,即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而不是任意提高客户的信用等级。因此具有充分独立性、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信用评级公司才是市场需要的评级公司。我国在建立证券评级有关法规时一定要禁止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人及证券监管者直接承担评级工作,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工作管理都应该保持独立。

(三) 扩大证券信用评级的范围。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主体单一,主要对象限于债券,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极为鲜见。我国证券公司不仅有发达国家证券公司所具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还存在一些我国经济转型期所具有的特殊风险,加之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制度不完善等使得仅靠财务报表很难准确评估证券公司的风险。上市公司虽然有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但一般投资者很难对其信用级别作出判断,因此加强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很必要的。建议证券信用评级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券,也要对股票和基金进行评级;不仅对发债企业评级,也要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四) 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加大对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扶持力度。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有关的职业行业准则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国际国内的行业交流,进行人才培训,对证券信用评级的理论问题组织研究,以推动行业发展。此外,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注重扶持证券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重点培育全国性的评级机构,引导开展跨地区开展评级业务,破除评级业务的地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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