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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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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罚款支出

罚款支出是指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规定而支付的各种罚款。

2.罚款净收入和罚款支出[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罚款净收人属于营业外收人,罚款支出属于营业外支出对此,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会计》中解释为:罚款净收人是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罚款净收人;罚款支出是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规定而支付的各种罚款。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和解释仍欠妥,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容易给会计实际工作甚至给企业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企业作为民事士体在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时不可能取得罚款收人,但可以根据炙合同法》和合同的规定,要求对方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滞纳金是“因逾期交纳税款、保险费或水电、煤气等费用而需要额外交纳的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收取的是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也不是罚款收人。

同理,在企业违反合同或协议时,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款、双倍返还定金款等也不是罚款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对违反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款、双倍返还定金款等不作区分而都作为罚款支出,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从而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反映经济活动信息的会计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作为规范、指导企业会计工作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规范会计制度用语。因此笔者建议取消营业外收人中“罚款净收入’.明细项目,增加“违约金收人”等明细项目;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明细项目专列“违反税收法规等法律规定而支付的罚款支出”,增加“违约金支出”等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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