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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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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普查抽样调查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和综合分析等。

2.统计调查方法的种类[1]

1、普查

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统计调查

2、抽样调查 

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3、统计报表 

是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4、重点调查 

指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5、综合分析方法 

指在广泛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推算、科学测算和专家评估等形式,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的一种统计方法

3.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统计法》第十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 方法体系。我国现行的似全面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益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等复杂多变的调查对象并存的格局,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干预统计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存在着统计信息失真的危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守一种调查模式,仅仅依靠全面调查一种方法采集统计信息,已难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需要。全面统计调查方法不仅笨重,缺乏灵活性,而且财力、物力投入大,统计调查效益差,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容易受到行政干挠,统计信息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查对象复杂,调查方法单一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总结统计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作法,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改革,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统计法》也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在我国,统计调查方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纳入法律、法规中,统计调查方法即具有法律、法规的属性,应该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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