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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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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济纠纷[1]

       经济纠纷是指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因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依法生效的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经济争议。

2.经济纠纷的种类[2]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类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另一类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3.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3]

  经济纠纷一旦发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通过协商,达成解决经济纠纷的一致意见,使经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协商解决的特点是便利、及时、不伤和气。主要优点在于争议各方对争议的解决均抱着真诚友好的态度,并且是在互让互谅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的意思表示,各方均会自觉履行,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也为各方进一步的经济交往扫除障碍,而且自愿协商这一方式比较简便、灵活,随时可以依各方的意志变更协议的内容,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自愿协商的缺陷在于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争议各方往往各执己见,影响协议的达成。而且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虽对各方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其中一方不自觉履行协议势必再起纠纷,不得不再次协商或寻求其他方式解决。所以,当经济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自愿协商的条件不具备或者经自愿协商达不成协议,那么就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第三人从中调停,并由其协商争议各方的意见,使争议各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的优点在于有第三方从中调解、劝说,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责任,比较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顺利解决纠纷。调解的缺陷在于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任何强制性,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人的调解意见,那么协议就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与协商达成的协议一样,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调解是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以第三人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例如,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案件过程中所作的调节,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意见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种调解已不属于我们此处所说的第三人调解了。

  •   3.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或裁决。仲裁与调解相同的是均有争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解决纠纷,所不同的是仲裁是以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来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可以不考虑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由仲裁机构独立作出,并且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一旦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调解无法处理经济纠纷,双方又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诉讼中居中裁判的机构是拥有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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