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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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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审批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方式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限

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送书面申请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企业2005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期限统一延至2006年2月28日以前。

企业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申请,相关财产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申请要求

1.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请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请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由财产损失发生地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提出申请。

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单独提出申请。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资料要件

1.书面申请。

2.《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3.《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的财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5.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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