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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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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精神消费

精神消费是物质消费的对称,也称精神生活消费,是指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消费者文化知识水平,陶冶思想性情,愉悦情绪等目的的以精神产品为消费对象的消费

由于精神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消费对象的,而精神产品是人们通过大脑的思维、科学的概念和艺术形象创造出来的,因此,对精神产品的消费,不仅要求消费者具备经济上的消费能力,还要求消费者具备必要的艺术鉴赏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文化修养和素质方面的能力。因此,同物质消费比,精神消费是较高层次上的消费活动,精神消费包括生活性精神消费和生产性精神消费。生活性精神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而消费精神产品的过程。

当今精神消费供求是覆盖广泛的产业领域,蕴含巨大经济能量,对我国经济增长动力体系有极大的丰富和加强作用。精神消费的形式和内容丰富多彩,可总体概括为休闲、娱乐、体育、文化、艺术、教育、完善道德修养等,由低到高渐次提升。精神消费是人类生命的存在方式、内容、追求目标,同时精神消费供求也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消费市场,精神消费供求是新的经济增长领域,其经济拉力正在迅速成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能力将大大加强。

2.精神产品的商品属性[1]

精神产品的商品性是不容抹杀的,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这种属性表现的更为突出,这是因为:

1.市场消费规则同样适用于精神消费。

市场的规则就是盈利规则,商人是以赢利、赚取资本为生产目的的。这种规则也适用于精神产品的消费,这种规则也是出版商、中介商的运作规则。出版商、中介商偏重出版发行那些消遣、闲适、轻松、愉悦、有趣味的“产品”,因为这些产品能得到读者市场的认可,大多数读者喜欢这样的作品。这样的作品才能给他们带来利润。在种规则的引导下,艺术家与出版社、中介商的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和金钱关系。艺术家写出来的作品再好,如果销路不畅,赚钱不多,出版社就不出版;相反,某艺术家写出了可能畅销的作品,出版社出价低了,艺术家也会讨价还价,不给作品。正如特利·伊格尔顿所指出的:“文学可以是艺术品,社会意识产品,世界景象;但它们也是工业品。书,不但是意义结构,也是出版商生产,为赢利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作家不但是超个体精神结构的转换者,也是出版机构雇佣的生产赢利商品工人。”此外,精神产品也存在着折价现象,在文化市场上,艺术产品作为一种物态化商品,也有一个破损、毁坏的问题。

2.商品消费的所有运作方式在精神产品的消费中也同样存在。

名牌战略、传媒轰炸、包装效应、宣传攻势等在精神消费中也随处可见。比如,一部作品完稿后,作者就会去拉名人作序,出版后还要搞签名售书。精神产品作为商品流入流通渠道,也会以竞价的方式在市场上拍卖。顾城的遗稿《英儿》、王朔等人的《编辑部的故事》等都是以竞价的方式出现的。文学产品进入市场后,其价值体现为商业性的交换价值

3.精神产品的创作主体也追求商业利益。

他们把这种创作作为一种谋生、赚钱的手段。许多优秀的艺术家也不能免俗。巴尔扎克每天要和书商打交道,与他们讨价还价。巴赫、莫扎特、海顿和贝多芬都着迷于通过艺术来赚取金钱。莫扎特甚至写道:“相信我吧,我的惟一目的是尽量赚取更多的金钱。除了健康之外,金钱是人们拥有的最好的东西。”

3.精神消费的特点[1]

1.消费效果的多样化。

由于文化的多元化决定了精神消费形式的多样性。比如:有的人喜欢体育活动;有的人喜欢看电影和各种演出;有的喜欢上网聊天查资料;还有的喜欢打麻将……不同的消费者对精神产品的消费需求不同。比如青少年由于年龄的特点而喜欢“超级女声”;平民乐意看“同一首歌”。世界三大男高音歌唱家在北京的演出,则更多的是满足高收入和高水平的消费者。而物质消费则不同,同一双皮鞋,对于平民与高雅人士而言,其消费价值是相同的。一台彩电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其消费价值也是相同的。但精神产品的消费价值对不同的消费主体来说会有不同的效果,因而也就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一部《巴尔扎克全集》,对于一位文学教授与一位农民来说,其消费价值就有很大的不同。

2.精神消费需求的持久性。

一般商品如:住房、汽车、家电等,不是持续的消费需求,一定时间后,市场处于一个相对而言稳定的、微幅增长的状态。而精神产品则不同,它不但市场引导和创造力强,而且是一种弹性很大的持续性消费,能不断地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这种消费的需求弹性大,消费空间和容量巨大。比如优秀艺术家的作品,当消费者被它吸引后,他会终其一生地想尽一切可能去收藏他的作品,而且是越齐全越好,即使是节衣缩食也无怨无悔。

3.精神消费具有超时空性与价值的增值性。

一般物质商品消费是一种纯粹的价值耗尽,一双鞋大多能穿一两年;一幢房大多能用几十年。而优秀的精神产品则具有永久的魅力,为历代消费者所共享。例如,中国古代的《诗经》与唐诗宋词以及古希腊的神话、史诗等至今仍为人们所喜爱。作为超时空的价值载体,艺术品具有其他财富不可比拟的保值增值性,甚至连货币也在它的面前暗然失色。这可从艺术品拍卖价的一路攀升中可见一斑。

4.精神消费具有再创造的性质。

精神产品的消费不但是一种商品的消费,也是一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接受,并且具有参与性,要求消费者投身其中。比如,卡拉QK、交谊舞、电脑游戏的魅力正在于它们的参与性。不仅如此,精神消费还要求消费者在参与的同时调动自己的各种潜能,发挥想象,创造一个新世界,因而更能给消费者带来身心的愉悦和精神的满足。另一方面,就精神产品的生产主体而言,由于精神消费产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生产的,其中就蕴涵了创作者的能力、灵感等非物质的劳动。因此,精神产品的价值评判就不能以其商业价值来作为评判依据,精神产品的生命力与其商业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比如:司汤达的《红与黑》在他生前只卖掉17本,被看作是一部平庸的纪实性作品,但在50年后,人们终于认识到它是一部伟大的小说而争相传阅。福克纳的代表作《喧哗与骚动》初次出版时,被读者冷落,一年内只卖出极少几本。但后来这部小说被译成许多种文字在各国流传,福克纳本人也主要因这部作品而获诺贝尔文学奖。所以,衡量精神价值的标准与衡量市场价值的标准不同。衡量市场价值的标准就是看消费者的欢迎程度,而衡量精神价值的标准主要是看它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提高消费者的精神水准的程度以及它在艺术上的成就和是否带来了一些新的东西。

5.精神消费具有意识形态性。

精神消费从来不是一种纯粹的个人消遣,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民族、阶级以及集团的利益相关。精神消费和接受的实质是通过艺术娱乐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传播和再生产特定阶级、阶层的意识形态观念。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种意识形态性质有不同的表现。例如,《诗经》这部中国最早的诗歌总集,历来被统治阶级所赞赏所传播,这绝不是单单为了让读者去审美与消遣,同时也是想通过它的影响,向读者传输“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温柔敦厚的意识形态观念,借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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