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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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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所谓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在国发[1994]31号《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1]

2.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1]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3.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调整对农发行的影响及建议[2]

为推动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方式和使用范围也不断进行调整。作为农发行相当一部分贷款利息收入来源于财政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调整对基层行业务经营有较大的影响。

(一)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不断调整,包干基数长期不变,造成地区间不平衡。1999年,财政部对各省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是按照1998粮食年度的基数作为核定依据。随着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不断调整,特别是实行对种粮农民直补、挂账贷款剥离以后,造成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额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多,出现地区间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不均衡,部分挂账贷款收息无来源。

(二)直补农民比例不断提高,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到主管部门,“老账”消化处理矛盾实出。按财政部要求,2006年对种粮农民的直补资金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中央财政不再借款。特别是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后,需要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挂账利息大副增加,粮食风险基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本身粮食风险基金就有缺口,这样一来缺口加大,基层行的业务经营难上加难了。

(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不及时,“一边挂账贷款欠息,一边粮食风险基金大量滞留专户”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不平均,就造成了财政配套资金上划不及时,以致于粮食风险基金许多地方不能按时到位。另一方面,在基金到位后还需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也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划拨。还有部分行因考虑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大量风险分解到专户后,不及时收息,大量滞留在专户。

 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把财政补贴管理工作当做农发行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状况的工作来抓。由于粮食补贴方式的转变,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于农发行收息的比例降低,部分行业务部门对财政补贴管理工作重视程度降低。出现了监督放松,流于形式。各级行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财政补贴资金仍是现阶级农发行收息的重要来源。

(二)积极协调,主动汇报,促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粮食风险基金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问题。一是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不平衡,农发行挂账贷款不能落实利息补贴问题。各地基层行要积极促请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市对县的包干基数。也可以促请当地政府统筹拨付挂账利息补贴,解决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不平衡问题。对确实无法解决的缺口资金,促请当地政府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解决。二是对挂账贷款利息地方政府不能到位的,积极督促到位。并从多方面着手,争取在在此基础上有所实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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