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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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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又称“冲淡每股收益”,是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指标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举例说明:

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对于盈利企业,当其发行的认股权证与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便具有了稀释性。但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与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却会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攀钢钢钒在2006年末发行了32亿元“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出的认股权证总量为8亿份,其行权价格经调整后为3.266元,低于其普通股的市价。攀钢钢钒6月末股本总额约为30.58亿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15元。“权证稀释增加的股数”约为5.88亿股,攀钢钢钒的稀释每股收益也相应下降到0.13元,故而钢钒GFC1权证的稀释作用为13.33%。

2006年9月,金发科技股东大会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至2007年6月末,最新行权价格为6.43元/股,也低于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价,因此,其股票期权同样具有稀释性。金发科技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6.37亿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32元。经计算,股票期权在转换成普通股时的加权平均数约为50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0.29元,因此,金发科技股票期权的稀释作用为9.38%。

由此可见,对于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这样复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只有在正确理解其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后,方能准确计算“市盈率”,进而做出投资决策

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X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x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x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x1%) (5)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x25%) 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71.25

3.稀释每股收益与每股收益摊薄的区别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简单点说,比如某个公司有权证、可转债、即将执行的股权激励,那么就意味着股份有潜在的增加可能,那么为了准确评估每股收益,就必须用稀释每股收益了

摊薄每股收益是指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非经常损益指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4.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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