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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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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直接易货[1]

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它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易,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贸易双方签订相互换货、相互抵偿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规格、数量、品种及指定交换货物的港口。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

2.直接易货的特点[2]

其基本特点在于交易双方订立的是短期合同,履约期较短,合同只涉及两方,没有第三方参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要交换产品的数量、规格,而不是仅制定框架性协议,在这样的合同项下,双方所做的足一次性交易,而且是直接易货,基本不发生外汇转移,有时交易双方也会在合同中规定某种货币或货币单位,但其目的只是方便账务处理,并不在于进行外汇收付。只有极少数情况下,交易额不能平衡时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顺差方收取外汇支付额的尾数。

3.直接易货的内容[3]

这种直接易货方式,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支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使用中较多出现于小额边境贸易。交易的商品均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一次完成。但在需要运输时,此种方式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实际业务中出现了以对开信用证为媒介的做法。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条款。随后,双方按约定日期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这两份信用证可以同时开出、同时生效,也可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在对方开立回头证并得到认可时生效;双方还可以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开立的信用证先生效,但结汇后,银行不是将款项划人受益人账户,而是作为开立回头证的押金。前两种方式无须结汇,信用证金额只是双方结算和账务处理的依据,后一种做法尽管涉及了外汇计价和结算,但本质仍是以货换货,没有现汇收付。除了对开信用证外,还可能是双方各自提供相应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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