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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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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信用控制概述

中央银行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质的控制,或称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货币政策工具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基于质与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据有关法令,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业务加以各种直接干预的总称。

2.直接信用控制的方式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信用分配、直接干涉、流动性比率、利率最高限额、特别存款等。

信用分配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及客观经济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等措施。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鉴于本国亟待投资的对象很多、对资金需求非常迫切但资金不充裕的现状,根据经济建设的轻重缓急程度,以资金限制的方式,直接分配资金给重要的对象。这就是目前许多国家通常采用的信用分配措施。

直接干涉也称为直接行动,是指中央银行以“银行的银行”身份,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施以合理的干预,中央银行直接干预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放款的额度;直接干涉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的吸收,对业务经营不当的银行拒绝再贴现,或采取高于一般利率的惩罚性利率;明确规定各家银行的放款或投资的范围,以及放款的方针;等等。

流动性比率或称可变流动资产准备金率,指流动资产与存款的比率(例)。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扩张信用,可以规定流动资产与存款的比率(例)。一般而言,资产的流动性大,商业银行的收益率就低。为了保持中央银行规定的流动性比率,商业银行要缩减长期性放款,扩大短期放款,还必须保持部分应付提现的资产。

利率最高限额是规定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它可以防止银行为吸收存款过分提高利率和为谋取高利润而进行风险投资和放款,从而控制银行的贷款能力和限制货币供应量。但在通货膨胀较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最高利率限额,则可导致存款流出金融机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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