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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佩克

1.欧佩克简介

石油输出国组织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OPEC) ,简称“欧佩克”或油組。欧佩克是一个自愿结成的政府间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石油政策进行协调、统一。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以及反对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控制与剥削,维护石油收入。14日,五国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总部设在维也纳。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同时,随着成员的增加,欧佩克发展成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的国际性石油组织。

欧佩克宗旨: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2.欧佩克成员国资格及其成员国

欧佩克组织条例规定:“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欧佩克组织条例进一步区分了3类成员国的范畴:

  • 创始成员国———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欧佩克原始协议的国家;
  • 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欧佩克的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
  • 准成员国———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的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

目前,欧佩克共有11个成员国(括号内为加入欧佩克的时间),它们是:阿尔及利亚(1969年)、印度尼西亚(1962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 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亚(1962年)、尼日利亚(1971年)、卡塔尔( 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67年)和委内瑞拉( 1960年)。

3.欧佩克组织结构

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

  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各成员国向大会派出以石油、矿产和能源部长(大臣)为首的代表团。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如有需要还可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奉行全体成员国一致原则,每个成员国均为一票,负责制定该组织的大政方针,并决定以何种适当方式加以执行。  

  石油输出国组织大会同时还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成员国,审议理事会就该组织事务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大会审议通过对来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理事的任命,并选举理事会主席。大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就涉及该组织利益的任何事项提交报告或提出建议。大会还要对理事会提交的石油输出国组织预算报告加以审议,并决定是否进行修订。

石油输出国组织理事会

  石油输出国组织理事会类似于普通商业机构的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提名并经大会通过的理事组成,每两年为一届。理事会负责管理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日常事务,执行大会决议,起草年度预算报告,并提交给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还审议由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有关石油输出国组织日常事务的报告。

石油输出国组织秘书处

  石油输出国组织秘书处依据石油输出国组织组织条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行使该组织的行政性职能。秘书处由秘书长、调研室、数据服务中心、能源形势研究部门、石油市场分析部门、行政与人事部门、信息部门、秘书长办公室以及法律室组成。秘书处1961年设立,办公地点最初在日内瓦,后于1965年移至维也纳。

4.欧佩克运作并发挥其作用

欧佩克各成员国的代表(主要是代表团团长)在欧佩克大会上对其石油政策加以协调、统一,以促进石油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欧佩克秘书处负责该组织的日常事务,接受理事会的指令,由秘书长直接领导。欧佩克下设的经济委员会、部长监察委员会等多个执行机构,则履行咨询、磋商、协调等多项职能。

欧佩克成员国对当前形势和市场走向加以分析预测,明确经济增长速率和石油供求状况等多项基本因素,然后据此磋商在其石油政策中进行何种调整。例如,在以往数次大会中,欧佩克成员国曾分别确定提高或是减少该组织的总体石油产量,以便维持石油价格的稳定,为消费国提供稳定的短期、中期乃至长期的石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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