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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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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担保人[1]

担保人是指开具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亦即指接受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以此为依据承担有条件或无条件付款保证责任,或依据保函条款及索赔条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或第二性付款责任的银行。

2.担保人内容[2]

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中,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不享有担保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在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享有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受偿权和保护请求权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但是不能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包括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定金合同除外,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担保权人有权受领所清偿的物或金钱,并取得所有权;即使在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而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担保人清偿其担保债务的担保权人仍有权受偿,担保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在担保人的行为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时,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停止其行为;在担保物的减少或者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权人在请求担保人履行其义务时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不仅是对主债务人而言的代位权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在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仍有权抗辩。这一权利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保证人有明确规定,而对其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未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权利义务对等这一法律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依此权利,担保人行使债务权时,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担保人可以对抗担保权人行使请求权。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首先履行合同时,认可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本应向对方履行义务,但如果在其履行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显著减少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可能难以履行给付义务,即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应有的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债务未届清偿期,担保权人向担保人行使请求权的,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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